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三十敬顷四条 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拍稿穗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袭卜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姿缓款书、印花税票、扣(迹岁模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第四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雀尘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
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