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 旷工 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我在2008年7月16日,因有急事不能来上班,15日晚我打电话找主管请假但没打通,16日便没上班。17日我去车间上班,主管让我停岗,先解决问题,写认识,直到22日,问题一直没解决,说是认识不深刻。请问我该怎么办?厂里故意刁难是否合理?
如果你们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亏衫,旷工一天培空山属于重大配中违纪行为将予以开除,并且这个规章制度你已经了解,公司有权开除你,如不符合上述条件,是不能开除你的
一般实践中连续矿工三天以键虚辩上的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纪律。
职工有事不能上班,原则上应当提前请假,但是由于特殊原因没有请假誉败的,应当在事后及时(规定期限内)向领导说明原因。理由客观实际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理解。

至于您说的待岗、认识不深稿缺刻什么的,属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范畴,只要不是开除都不涉及违法嫌疑的。如果你觉得最终惩罚过重不合理的话,可以向单位工会、内部监察室之类的监督部门投诉。
1.你应举证证明打电话了;
2.矿工一天,没有芦稿指到解除合同的地敬拿步;
3.应该诚恳接受批评,取得领导的谅解。陪配
连续旷工十五天及年累积旷工三十天企业可以巧伏开除。你的情形只是旷工一天,公司作出开除决定是不合理的!那个经理,依孝则携个人之盯迅见,直接砍他!
你的情况还还未到开除的地步,所以对单位的做法,没有必要看的太重,或有起诉的意向,你可以向单位领导证明你曾经向他们打过电话了,这并不难,15天至30天的累计旷工橡樱会达开除或解除的境地,另外,单位让你停岗,那仅仅是内部管理制度,不是一般规定,不同企业有不碧颤同做法。他们让你写认识,这也仅仅是书面认识,目的在于起到教育的作用,对你自己,还是对于其它员工,都只有悔如败警示的作用,以便实现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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