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与新劳动合同法

我司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如果是依照2013年《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应当按员工(合同终止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依照1994年《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要求,应当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部分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请问应该按那种方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谢谢!

2013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994年《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因此,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区分2008年之前和之后的工作年限。2008年之后的工龄,按《劳动合同法》处理;2008年之前的,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计改让算。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神歼戚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游陵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法辞迟简退补偿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盯铅,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凯旦好偿金。
肯定是按照最新的法规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