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 行政处罚是否刑事追诉的前置程序

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初次逃税1亿,被发现后是否给予接受行政处罚免刑责的机会
  按法律规定,不是。因逃税而涉嫌刑事追诉不需要行政处罚前置。
  相关法律规定知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圆族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橘猛弊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法律依据是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对第201条的修订;“初次逃税1亿”,数额达到了追诉标准,但还有逃税比例是否超过10%的问题,超过10%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被发现后”,分两种情形,一种是税务机关发察睁圆现后做出税收行政处理(包括补税和罚款决定),逃税人按期补缴税款,缴纳罚款后,对初次逃税人不予刑事处罚。另一败塌种情形是税务机关发现后做出税收行政处罚(包括补税和罚款决定),逃税人未补缴税款和缴纳罚款(税款和罚款必须全部缴纳),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公安机关受理后,在立案之前初次逃税人能够全额缴纳税款和罚款,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逃税人补缴了全部税款和罚款,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其全额补缴税款和罚款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从轻的情节。
税务机关是否作行政处罚不影响移送司法机关,税早局务机关只要查明逃税数额和比例,作出补税决定并通知逃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若逃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税款,那么税务机关就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管辖。税务机关已作行政处罚的,罚款折抵罚金,税务机关未作行政处罚的,法院判决罚金。
从字面上理解是前置程序,见刑法第20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