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谁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败稿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获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
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其是用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性的一种制度。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
在票据流通手枯和过程中,持有到期票据者,在向应付款者索要票款、兑现票据时,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即可向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出具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证书,然后凭证书向票据背书人索要票款,金额为票据金额加利息加作拒绝证书费用。被追索人付清款项后可以向他的前手再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票据背书人如要避免承担这种责任,可在背书时注明不受追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七毕盯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孙做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渣凯宴仍可以行如银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都可以。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