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被辞退,工资如何结算?

1.合同期内公司解雇员工是否应该提前一月通知(口头还是书面?)或多支付一月工资?
2.如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工资金额是按照基本工资算还是每月实拿工资算?(我们公司为了逃税,合同上所有人只有800元基本工资,但实际工资加上职位津贴是3000)
3.每月的银行工资转账是否可以作为实拿工资依据。

(谢谢大家的回答,回答的好的,一经采纳,再加分)
大家回答的好踊跃啊~谢谢了啊~ 关于保险问题,每个月公司要交500多 我自己交100多,应该够基数了吧? 不过 我是从2010.01.03号开始入职的,而他们是从7月份开始买的,就是说半年没有给我交,我能要求补交不?或者说是他去社保局补交还是补钱直接给我呢?(现在他非法开除我)
1、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员工没有重大过失,公司要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要书面通知或者多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这个是肯定的;
2、不管是没裂多支付的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或者作为工龄的补偿,都是要按照员孙察谨工实际所得,计算方式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年度一共所得*12个月)来作为补偿或者赔偿的;
4、银行的代发记录是可以证明你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的,你最好将你们公司公示过的薪酬制度之类的复制一份,
补充:他给你劳动合同上签订工资是800元,其实根本不是为了逃税,完全就是在麻痹你们呢,他们估计是用800元的合同工资的基数来给你办理的社保,肯定不是用3000元来给则基你办理的社保,光是社保基数不符的话,你还可以要求公司给你补交,补差额的。
2010年2月你还没有入职,那来的工资。
  如果公司老板或人事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公司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除特殊情况外(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当然应该有经济补偿或赔偿。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虚宽》第27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还应向你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老誉祥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侍搏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1.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内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员饥槐消工的合同。提前一月通知(书面)或多支付一月工资是有前提条件的。
2.单方面解除员工的合同,赔偿每年2个月的工资,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
3.每月的银行工资转烂知账当然可以作为实拿明饥工资依据。
合同告野期内公司解雇员工是应该提前一月通知,最芹陵好是书面的,如果提前说好可以口头说也行。至于嫌友戚工资嘛,如果不牵扯全勤、工服之类的,应该是按实拿工资标准结算。
1、合同期内被辞退,用人单位应按约定的工资标准,一次性结清工资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扮亩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厅基森止劳动合同时一锋乎次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