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浙为什么法拍房三年增加十倍?

在“司法拍卖频道”上,全国各地的法拍房都在逐年增加,今年,江苏浙江河南的法拍房明显增加。尤其是江浙地区,3年时间里,法拍房增加了10倍,从2万多宗,跳跃式上升到26万宗。


符合法院强制拍卖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等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并不在其中。因此,离婚协议书并不当然的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执行,法院认可该离婚协议书的,才具备强制执行力。因此,当双方为此而发生争议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只能诉诸于法律,而协议书上的内容也不是完全会被法院认可,一旦一方反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离婚,就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扣押,拍卖等手段来强制执行。
法拍房就是“法院拍卖房产”的简称,通常债务人(房主)无力履行按揭合同或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债主)经由司法途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债权人名下房产拍卖,变现所得偿还债务;而拍卖的标的,就是法拍房。法拍房主要有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和其他用房。
根据房产被法院查封的原因,法拍房来源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银行按揭违约产生。
当购房者贷款购房,却无法如期如数偿还贷款时,银行会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贷款人就被抵押的房产拍卖变现来偿还贷款。在居民杠杆率攀升,市场整体处于下行阶段的背景下,银行按揭违约已经成为法拍房最大的来源。由于银行掌握原业主的房产证和土地证,这类房产后续过户及债权债务风险相对较少。
第二类、民间借贷违约产生。
债权人自主签订合同,约定债务人将自有房产抵押给债权人并取得借款。如果债务人在约定的时间到期后无法按时还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抵押房产,需向法院申请债务人还款,并出示抵押或借款协议,要求法院在执行阶段拍卖债务人的房产来还款。由于民间借贷行为规范性和透明性较差,因此后续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类、财产没收产生。
财产没收也称司法没收,比如在刑事案件中有判决没收犯罪嫌疑人个人全部财产,如果财产涉及不动产,该不动产依法可进行拍卖,变现后的钱收归国库。这类房产多涉及刑事诉讼,可能存在与凶宅、风水等方面相关的一些瑕疵。
第四类、无主房产。
无主房产既没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确,权属长期无法确定的房产。由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为无主财产的房产,依法收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也可进行拍卖,但实际生活中这类法拍房比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