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付行对跟单汇票议付后,如不能向开证行拿到货款,可否向汇票的出票人(卖方)追索?

议付行对跟单汇票议付后,如不能向开证行拿到货款,可否向汇票的出票人(卖方)追索?
开证行或保兑行对跟单汇票议付后,如最终没能拿到货款,能否向汇票的出票人(卖方)追索?
及时回答有分加
特殊情况指得是什么啊?
议付行只能向开证行戚逗饥索款,不能向卖方追索;

开证行可以向卖方追索,而且一般卖方高返在申请指咐开证的时候都会压保证金或信用证等额资金的,除非特殊情况不太会出现追索的。
目前国内银行实际上并不议付单据和汇票,仅仅是转递单据。因此国内议付行一般只世辩能对单据做押汇,也就是嫌返轿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为抵押的短期贷芹肆款,一旦外汇货款到帐,银行便可以扣下押汇款。 所以国内议付行并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对汇票的议付,当然,也就不存在追索的问题了。
1,UCP600中明文规定,议付行具有追索权,在议付行粗凳向出口商议付后,如果开证行拒付,议付行有权向出口商追回货款。但是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大多数议付行一般只会同意议付,等收到开证行的钱后才会付的。
2,同样,在UCP600中也有明文规定,开证行和和岩基旅保兑行的付款是终局性的,没有追索权。如果单证一致,没有不符点,那么即使进口商不肯付款,开正行与保兑行也必须付款。因为在信用证中,开证行与保兑行才是当事人。
3,以上这2点是从信用证角度上讲的,但是如果从汇票法的角度上说,汇票具有无条件付款指令,那么议付行就不存在追索权。所以国际商会多次提出,在信用证中没必要使用汇票。这种案例很多,多数情况下,法院会听取信用证专家的建议,从信用证的角度来审理,而不会从汇票法角度审锋闭理。但是不排除个别国家法院,从汇票法角度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