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欢知识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的例子

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小欢知识产权的一些知识点,和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的例子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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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什么 [当“山寨”遭遇知识产权]

“山寨”无疑是2008年人们最津津乐道的词语之一,从“山寨手机”到“山寨MP3”,从“山寨明星”到“山寨熊猫”,从“山寨春晚”到“山寨百家讲坛”等等。“山寨”一词频频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逐渐演变成为一种现象,或许姑且可称之为文化。如果把“山寨现象”看成是一股迅猛而来的狂风,那么,首当其冲的当属知识产权。“山寨”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从更深的一个层次来看,它是知识产权问题。

“山寨”“山寨产品”与“山寨文化”

“山寨”究竟是什么?恐怕至今也没有人能给它下一个确切的定义。目前为止对山寨的含义理解有:模仿,草根、复制,冒牌,个性、DIY,剽窃,低俗、恶搞、劣质,创新……,褒贬不一,并且这一概念还在不断的动态变化中。对一个现象的优劣进行评判应首先在一种语境下理解它的确切内涵,对山寨的概念尚且如此难以界定,对“山寨现象”的评判自然就会众说纷纭、见仁见智,都是因为评判者是在不同定义下的情境下做出的。因此,“山寨帮”的集体欢呼甚至顶礼膜拜,抑或政协委员的不屑乃至提出封杀都不足为怪,膜拜者拜的是“山寨”的平民化和创新性,而封杀者立足于“山寨”的剽窃和劣质。相信没有人会对劣质膜拜,同样也没有人轻易否定创新。当然,“山寨”这个词语的出现必然有其产生的背景和生长的土壤,具有其固有的特殊性,不可能被某个词语所完全替换,否则也不会轻易出现。“山寨”内涵的复杂性导致了“山寨现象”的复杂性和富有争议性。

研究“山寨现象”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首先就要理清“山寨文化”与“山寨产品”的界限。“山寨产品”首先出现在广东沿海地区的电子产品领域,以“山寨手机”为代表,它以低成本模仿主流品牌手机的外观、功能,生产出功能外观相似但价格低廉的手机,受到普通群众的欢迎而大行其道。随着“山寨产品”的名声大振,“山寨”一词不胫而走,几乎成为仿冒产品的代名词,并迅速渗透到各个领域,衍生出许多新生含义,最终延伸至文化领域,形成“山寨文化”。“山寨文化”以平民化的姿态和草根式情结向传统意义上的精英文化做出挑战。“山寨文化”发端于“山寨产品”,两者之间经过长期发展已经有所区别,如“山寨文化”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方式更加灵活,空间更加广阔。虽然如此,不可否认“山寨文化”的核心仍然是“山寨产品”。由于本文侧重于用法律的思维看待“山寨现象”,因此,抛开“山寨文化”与高雅传统文化的是是非非,仅就“山寨现象”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部分进行探讨。当然,这里的相关部分不仅仅指“山寨产品”,还包括“山寨春晚”“山寨明星”“山寨网站”“山寨品牌”等一系列可能产生知识产权问题的内容。

“山寨产品”低水平创新无法改变专利侵权事实

“山寨”最贴近的主要含义就是“模仿”。模仿在知识产权范围内不是一律予以否定的。模仿也分为合法模仿与非法模仿,在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进行的模仿就是合法模仿。合法模仿不仅不会造成侵权损害,反而还是人类获取,学习知识的重要方式之一。这种模仿不但不需要被打击限制,反而应当予以肯定和鼓励。当然,知识产权法所要求的合法模仿不是单纯的仿制、复制,而是在合理借鉴他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和创新。具体来说,“山寨产品”专利侵权的形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专利技术侵权,一是外观设计侵权。以“山寨手机”的生产技术为例,现今市场上的“山寨手机”多仿冒国内外驰名品牌及其畅销机,无论是在产品的功能上还是在手机的外观与样式上,乍一看去,与原版手机并无二致。如模仿美国APPLE公司iphone手机的“山寨机”,不但在外形和操作界面上与iphone完全一致,而且连iphone的一些特有功能如水平感应,多点触摸也并无差异。但细细看去就会让人哭笑不得,手机上的标志并不是iphone,而是Hiphone,或者是Ciphone、Sciphone等。

总的来说,这些“山寨手机”的侵权方式有以下几种:①无视原品牌手机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直接取而用之,加之一些比较容易实现的外观设计创新。②借用模仿国内外知名手机的外壳,套用旧手机的芯片主板拼装而成。③既无权直接使用了他人的手机专利技术,并且在手机的外观设计上也与原手机及其相似。根据专利法认定侵权行为的规定来看,很显然第一种情形侵犯了专利权人的技术专利:第二种情形侵犯了专利权人外观设计专利;第三种情形既侵犯了专利权人的技术专利,也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如果说可以把这些取而用之的行为看作是一种模仿的话,那么这种模仿就是被知识产权及竞争法所禁止的非法模仿。但是,在排斥这些非法模仿的同时,我们应当正视“山寨手机”并非全部一无是处,某些“山寨手机”也有它的创新之处,如外观设计上的创新或是附加功能上的创新。这些创新是不应该被否认的,不管从什么意义上来说,创新都是一种进步的表现。但功不抵过,这些创新无法改变“山寨手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事实。对手机而言,手机功能的实现完全取决于手机芯片的开发与研制,而“山寨手机”外观设计或附加功能上的创新大多是低水平的集成创新,通常是比较容易实现的,从长远来看无助于这一领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无助于手机产业的进步与发展。因此,如果“山寨产品”找到了自己的出路,也拥有技术、工艺上的创新,形成自己独特的产品,当然也是值得大力提倡并保护的。

“山寨商标”是否侵权视商标注册使用情况而定

如前所述,模仿iphone手机的Hiphone、Ciphone甚至Sciphone山寨手机不但存在专利侵权问题,同样存在侵犯iphone商标权的嫌疑。目前,这种模仿驰名商标的“山寨商标”非常之多,如康帅傅模仿康师傅,斯大舒模仿斯达舒,旺子模仿旺仔,小晶心恋模仿水晶之恋等等,不一而足。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标示功能,商标法保护的不仅仅是商标本身,而是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也就是商标与商品或服务在思想上的关联性。由此可见,如果“山寨商标”并不注册,也没有使用在相同或是类似的商品上,而仅仅作为一种滑稽模仿娱乐大众,当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也自然不会给商标所有权人的专用权造成实质的损害。因此,对于没有注册和使用的“山寨商标”可以秉持宽容的态度予以接纳,前提是这种滑稽模仿不得破坏原商标的良好形象。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对驰名商标进行了特殊的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如果“山寨商标”欲注册,那么商标局就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拒绝给其注册。如果“山寨商标”没有注册并直接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同样可以认定为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实践中,“山寨商标”的使用通常与产品外包装的模仿共同进行。相关“山寨产品”不但“商标”与原产品商标及其近似,产品包装也刻意追求与原产品类似,如外包装的基本色调、图案、整体效果都与原产品如出一辙,标志商标的字体也与原字体一致,仅仅在笔画上小有改动,改头换面为标示“山寨产品”的“山寨商标”。这种“山寨产品”极尽混淆之能事,使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最大。如果产品的外包装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那么这种“山寨产品”就同时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应根据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予以追究。

“山寨产品”著作权侵权情况复杂

“山寨现象”不但在专利和商标领域频频出现,更是扩展到著作权领域,并且演变的方式也愈加多样,也较前两种侵权形式更加复杂。笔者归纳了“山寨作品”可能侵犯著作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山寨软件”侵权的双重危害

软件的核心部分是程序源代码,是一种智力作品,毫无疑问应当受到版权保护。所谓的“山寨软件”就是那些未经授权而被人们使用的软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盗版。现在风靡互联网的“山寨软件”不但多、而且种类全,主要有山寨操作系统(如“番茄花园”“雨林木风”等)、山寨聊天工具(如“珊瑚虫QQ”“飘云QQ”“彩虹QQ”),山寨杀毒软件(如“山寨反流行病毒软件”)、山寨搜索引擎(如“超级网搜”“超级搜索精灵”)、山寨浏览器(如“糖果”“飞腾”“速达”)、山寨下载工具(如“迅雷快车”)、山寨播放器(如“超级马力高清播放器”)等。以山寨操作系统“番茄花园”为例,番茄花园原本是一个网站,为网民提供某种电脑操作系统软件的下载,而这种电脑操作系统版正是番茄花园站长洪磊和他的团队通过修改微软的Windows XP系统之后形成的版本。这个版本取消了微软的正版验证程序,并对微软原版操作系统中一些不常用功能进行了关闭或卸载,加快了平台运行速度。由于番茄花园版XP系统有这些优点,并可以免费下载使用,得到了许多网友的青睐。但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是,“番茄花园”版XP操作系统侵犯了微软公司的版权,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因此2008年6月,微软公司向国家版权局、公安部等部门进行投诉,该站长洪磊已经被警方拘留审查,网站也已被关闭。与此命运相似的山寨聊天工具“珊瑚虫QQ”“彩虹QQ”等也卷入侵权漩涡。这些山寨软件的最大特点就是模仿,超强的模仿、复制能力足以以假乱真,但价格极低,让用户又爱又恨。目前软件侵权多数发生在知名软件产品身上,它们往往能够给侵权者在短期内带来可观的利益,经常成为侵权者涉猎的对象。但“山寨”软件产品危害较深,不但运行效果差,容易中毒,而且不能有效提供升级更新,并且难于为软件用户提供售后服务。这种“山寨软件”侵犯了正版软件所有人的知识产权,造成巨大的损失,对消费者来说,价格低廉的“利益”远远小于受到的损害,因此,会给版权人和消费者造成双重危害。另外,如果某些“山寨电子产品”的生产商将无授权的软件预装到相关产品中,也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2、“山寨作品”内容侵权与名称侵权

这里的“山寨作品”主要包括“山寨影视剧”和“山寨书”等。“山寨剧”就是对热播电影,电视剧的剧情、人物,风格进行复制形成的新影视剧。而“山寨书”就是对热门图书的跟风和模仿。比如《丑女无敌》就是美剧《丑女贝蒂》的“山寨”版本,《新闻小姐》就是日剧《新闻女郎》的“山寨”版本。图书市场也如影视剧市场一样,出现越来越多的刻意模仿,如《藏地奇兵》是《藏地密码》的“山寨版”,《一辈子做女孩》热了,《一辈子做女人》应运而生,当年明月的《明朝那些事儿》火了,“那些事儿”成了灾,中国几千年历史都被写成了“那些事儿”,《汉朝那些事儿》《唐朝那些事儿》《宋朝那些事儿》《清朝那些事儿》……

这些“山寨作品”侵权的形式归纳起来不外乎三种情形。

(1)作品内容与名称双重侵权。这种“山寨作品”侵权最明显,不但作品内容与原作类似,名称也没有独创性。根据著作权法思想、表达两分法的相关理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而不是思想。因此,不管是影视作品还是书籍,单单对原作品的思想进行大胆借用就不会构成侵权,但这种借用要有一定的界限,如果在此过程中刻意模仿原作的主题思想、故事情节、人物性格命运,甚至是冲突设置,而仅仅调换一下演员或主角的名字和背景,那么这种借用很难满足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如果没有原作所有权人的授权,这类“山寨作品”很容易被判定为侵权。

(2)作品名称侵权。这类“山寨作品”仅模仿名气较大的作品名称,但并不与原作完全相同,内容上却没有任何关联之处,这种作品如何认定?虽然模仿他人的作品名称的行为目的很明显,就是企图使公众误认两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混淆公众的判断力,但是作品名称作为原作这部完整作品的全部要素之一,并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作品名称不能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可以不视为构成侵权。

(3)作品内容侵权。这类“山寨作品”在内容上与他人作品极其相似,模仿痕迹明显,但对作品名称进行改头换面。很显然这种“作品”由于内容模仿抄袭,不具备独创性,很容易被认定为侵犯他人著作权。但如果作品名称本身具有独创性,那么这种“山寨作品”的作者对作品名称享有著作权。

当然,还有些“山寨作品”并非为了商业利益,而仅仅为幽默、讽刺,娱乐的目的,并且不会使公众造成误认的,那么这类“山寨作品”一般也不会侵犯原作的著作权,大可一笑置之。

“山寨现象”的产生是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双重结果,我们一方面应当肯定其存在的一定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应重视和研究其存在的问题和负面影响。“山寨现象”的辐射面如此之广以至于我们判断各种“山寨现象”是否侵权,要具体分析、依法定位。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法律并不禁止人们对已有作品进行善意和合理的使用,甚至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相反,通过窃取他人知识产权而非法获利的行为,则为法律所不容。正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团力普所说:“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分析山寨文化、山寨现象,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凡是创新的我们都赞赏,鼓励,凡是侵犯他人权利的我们都不支持、不赞成。”

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的例子

1.保护知识产权的小例子

保护知识产权的小例子 1.有什么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小故事吗

【案由:侵犯署名权】

杜某为农贸市场承建牌坊,请詹某按其提供的蓝本在牌坊上绘制包括以八仙过海、桃园结义、千里走单骑为主题的彩绘图以及一幅风景画作为牌坊的主体图。主体图绘制完成后,杜某擅自在“八仙过海”图上署名,标明杜某为彩绘制作人,并经当地电视台作了报道造成一定影响。詹某因此以杜某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责令杜某将牌坊“八仙过海”主题图上标明杜某为彩绘制作人的字样除去,并赔偿詹某损失1000元。杜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詹某虽然对受杜某之托临摹他人的“八仙过海”图没有著作权,但杜某擅自在他人制作的的绘画上署名构成侵权,应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故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对临摹行为的态度。依照现行《著作权法》第52条,临摹属于复制行为的一种。但现实中有学者认为临摹中包含着创作行为。有人将临摹划分为两种,即“复制”型临摹和“制作”型临摹。对于复制型临摹品,临摹人不享有著作权;而对于“具有创作意义的‘制作’,体现临摹人的艺术表现九远非简单的复制,是临摹人依其创作技能和技巧制成的新作品,临摹人应当享有相对独立的著作权”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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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

一、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例 1、黄味金等假冒注册商标案公诉机关: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常祝家、邱伦富常春荣、文勇案由:假冒注册商标一审案号:(2003)川绵竹刑初字第66号 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0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常祝家、邱伦富、常春荣、文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味金与被告人常荣芳口头约定由黄味金提供原酒,常荣芳组织包装材料及商标,以共同生产假冒名酒。之后,常荣芳雇佣被告人文勇从黄味金开设于成都市华丰食品城的兴宏酒类批发部将“绵竹大曲”、“江口醇”、“尖庄”、“泸州”老窖二曲等酒运至常荣芳租赁的成都市中和镇、双流县华阳镇出租房内,由被告人常荣芳、张会建组织“剑南春”、“全兴”、“五粮液”、“泸州”商标及包装,并雇佣被告人常祝家、邱伦富、常春荣清洗酒瓶和翻装酒,共计粘贴“剑南春”商标648份、“全兴”商标300份、“泸州”商标88份、“五粮液”商标96份。

除“五粮液”外,均由被告人常荣芳雇佣被告人文勇将酒运至被告人黄味金开设于成都市西南食品城的兴达酒类批发部予以销售。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使用“剑南春”、“五粮液”、“全兴”、“泸州”老窖特曲的商标及包装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文勇、常祝家、常春荣、邱伦富明知上述被告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而为其提供运输等帮助行为,其行为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文勇、常祝家、邱伦富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常春荣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参与假冒注册商标时间短,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处罚。

被告人常祝家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2003年8月20日,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第4款、第27条第1款、第2款、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黄味金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常荣芳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会建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常祝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文勇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邱伦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常春荣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黄味金等七被告人均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应红霞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红霞、谷琳琳、冯圣伟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案号:(2004)浙杭西刑初字第336号 2004年7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红霞、谷琳琳、冯圣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圣伟原为广州达生整合营销传播机构驻杭办事处工作人员, 2004年1月初至同年2月23日期间,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明知广州“陈大伟”、“倪壮”二人向其提供的洗发水为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生产的飘柔、海飞丝、潘婷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先后七次向原广州宝洁公司驻杭外聘工作人员应红霞、谷琳琳销售货值约150余万元人民币的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生产的上述注册商标洗发水,并以每箱提成10-15元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同期,被告人应红霞、谷琳琳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明知上述洗发水为假冒产品而先后七次共同将之销售给日化产品经销商黄某,被告人应红霞、谷琳琳从中非法获利15万余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冯圣伟投案自首。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圣伟、应红霞、谷琳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冯圣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2004年8月3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第67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64条、第72条、第73条第2、3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应红霞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谷琳琳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冯圣伟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王红星、赵坤侵犯著作权案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红星、赵坤案由:侵犯著作权罪一审案号:(2003)京海法刑初字第2434号 2003年11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2003)京海检经诉字第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星、赵坤。

3.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在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以及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上。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统一审判标准。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规范司法、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不同渠道的证据标准。

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制定证据指引,顺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着力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探索建立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

扩展资料:

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要求规定:

1、针对新业态新领域发展现状,研究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保护。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

2、研究加强体育赛事转播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公证电子存证技术推广应用。研究建立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电商平台保护管理标准。

3、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制定合同范本、***流程等操作指引,鼓励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持续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护环境。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4.有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事例

《酸酸甜甜就是我》遭侵权《酸酸甜甜就是我》是超级女声张含韵的代表歌曲,日前,这首歌曲被吉林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华语金典全集收录,引发了一场诉讼。

张含韵的经纪公司——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吉林音像出版社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原告诉称,超级女声张含韵是其旗下签约艺人,原告提供版权出版了超级女声首张大碟《我很张含韵》,其中包括歌曲《酸酸甜甜就是我》,因此原告对该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

2007年原告发现第一被告北京精彩无限公司销售了由第二被告河北纪元光电公司复制、第三被告吉林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彩封标为“最新流行全主打”光盘。该光盘中包含了歌曲《酸酸甜甜就是我》,被告的行为未经原告许可,未取得原告授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庭审中,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出示了该公司与超级女声张含韵签订的《经纪人和约》,该合同约定了凡是张含韵演唱的歌曲均由原告享有著作财产权。由于合同签订时,张含韵未满18岁,该合同上另有其母亲的签字。

鉴于此,三被告对原告的权利不持异议。同时被告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对销售涉案侵权光盘一事完全承认,但提出该光盘被告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并且在2007年9月20日后就已经完全停止了销售。

另两位被告亦对出版发行复制侵权光盘一事予以认可,但认为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此外,被告河北纪元光电公司则认为该光盘是被告吉林音像出版社委托其复制的,根据委托书的约定侵权责任应由吉林方承担。

鉴于第一被告精彩无限公司已经停止了销售,原告当庭撤回了对该公司的起诉,但仍主张另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5.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1.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商标权人开始实施一种新的商标保护策略——“商标版权化”保护。

具体而言,就是在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2.已经生效的多个判决表明,只要符合作品最低的独创性要求,商标标识就可以构成作品。

但是,必须指出,即使同为作品,不同作品之间的独创性仍然有。3.从专利权到版权此类的典型问题是外观设计图案如果本身还构成作品,在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其作品是否也同时进入公有领域的问题。

对此,笔者认为。4.持“知识产权选择原则”论的人担心,失效外观设计如未能按期进入公有领域,会使专利法有关外观设计保护期限的规定形同虚设,同时也使竞争者自由。

5.失效外观设计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就必须具备构成作品的条件。而要构成作品,必须要满足独创性的要求。

首先要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外观设计所构成。

6.我国有那些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

一、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例 1、黄味金等假冒注册商标案公诉机关: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常祝家、邱伦富常春荣、文勇案由:假冒注册商标一审案号:(2003)川绵竹刑初字第66号 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0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常祝家、邱伦富、常春荣、文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味金与被告人常荣芳口头约定由黄味金提供原酒,常荣芳组织包装材料及商标,以共同生产假冒名酒。之后,常荣芳雇佣被告人文勇从黄味金开设于成都市华丰食品城的兴宏酒类批发部将“绵竹大曲”、“江口醇”、“尖庄”、“泸州”老窖二曲等酒运至常荣芳租赁的成都市中和镇、双流县华阳镇出租房内,由被告人常荣芳、张会建组织“剑南春”、“全兴”、“五粮液”、“泸州”商标及包装,并雇佣被告人常祝家、邱伦富、常春荣清洗酒瓶和翻装酒,共计粘贴“剑南春”商标648份、“全兴”商标300份、“泸州”商标88份、“五粮液”商标96份。

除“五粮液”外,均由被告人常荣芳雇佣被告人文勇将酒运至被告人黄味金开设于成都市西南食品城的兴达酒类批发部予以销售。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使用“剑南春”、“五粮液”、“全兴”、“泸州”老窖特曲的商标及包装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文勇、常祝家、常春荣、邱伦富明知上述被告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而为其提供运输等帮助行为,其行为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文勇、常祝家、邱伦富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常春荣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参与假冒注册商标时间短,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处罚。

被告人常祝家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2003年8月20日,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第4款、第27条第1款、第2款、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黄味金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常荣芳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会建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常祝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文勇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邱伦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常春荣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黄味金等七被告人均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应红霞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红霞、谷琳琳、冯圣伟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案号:(2004)浙杭西刑初字第336号 2004年7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红霞、谷琳琳、冯圣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圣伟原为广州达生整合营销传播机构驻杭办事处工作人员, 2004年1月初至同年2月23日期间,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明知广州“陈大伟”、“倪壮”二人向其提供的洗发水为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生产的飘柔、海飞丝、潘婷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先后七次向原广州宝洁公司驻杭外聘工作人员应红霞、谷琳琳销售货值约150余万元人民币的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生产的上述注册商标洗发水,并以每箱提成10-15元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同期,被告人应红霞、谷琳琳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明知上述洗发水为假冒产品而先后七次共同将之销售给日化产品经销商黄某,被告人应红霞、谷琳琳从中非法获利15万余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冯圣伟投案自首。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圣伟、应红霞、谷琳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冯圣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2004年8月3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第67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64条、第72条、第73条第2、3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应红霞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谷琳琳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冯圣伟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王红星、赵坤侵犯著作权案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红星、赵坤案由:侵犯著作权罪一审案号:(2003)京海法刑初字第2434号 2003年11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2003)京海检经诉字第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星、赵坤犯侵犯著作权罪,向北京市海淀。

7.请举例两个侵犯知识产权的例子

看法条好了,法条说“应该……”或“不得……”等,这些都算。

我给你找了《著作权法》中的2个条文。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8.请提供一些专利或知识产权的小故事,要有代表性,字数最好在五百

说起专利,很多人头就疼,因为太专业和晦涩。

专利的保护范围到底是如何确定的?有了专利是否当然地就可以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申请专利除了保护自主创新外还有没有其它作用?张三有个凳子的专利,这个凳子很简单,专利写的也很简单,一个凳子,包括:一个座部;和四个与所述座部相连的支撑于地面的支撑腿。张三的凳子在市场上销售的非常好,可是过了一段时间,李四发现长时间地坐在凳子上不舒服,如果凳子上能有一个靠背,那坐在上面更舒服,于是李四就发明了椅子,并准备申请专利,椅子相比凳子的改进之处在于多了一个靠背,当然椅子也有一个座部和四条支撑腿。

这下问题就产生了:一、李四可以申请椅子的专利吗?可以!申请专利并不要求技术创新方案为原创发明,在现有产品或者现有技术基础上的改进也可以申请专利。实际上,原创性的发明或者说基础性的发明并不多见,尤其是在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绝大部分的发明都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正如牛顿所说“我为什么看得比别人远,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肩膀上。”

椅子为什么可以申请专利呢?因为现有技术的凳子没有靠背,导致人长期坐在上面不舒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增加了靠背变成了椅子,这就是椅子的创新之处,所以椅子可以申请专利。同样的道理,在我们研发工作中,大部分的工作也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以使得产品性能更好、成本更底、生产更高效等等,这些研发成果如果具有一定的创造性都可以申请专利。

相反,实际工作中,发明一种全新的产品这样的机会有,但几率比较小。所以,在研发中,不要以为自己的创新不起眼,小发明能解决大问题。

如何保护您的发明?还是申请专利最有保障。二、李四可以生产、销售椅子吗?不可以!很多人就疑惑了,既然我都已经申请了专利,为什么自己还不能生产呢?从专利侵权的角度说,只要一件产品包括了在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

对于椅子来说,虽然增加了靠背,但是还包括了一个座部和四条支撑腿,即,椅子中包括了凳子的所有构成要件,所以就落入了凳子的专利保护范围内,因此,可以说,如果李四生产销售椅子,则侵犯了凳子专利权。但是,进一步来说,由于李四拥有椅子的专利,则他人包括凳子的专利权人如果未经过李四的同意,也不能生产椅子,否则就侵犯了李四的椅子专利权。

对于李四来说,虽然不能生产椅子,但是由于李四拥有椅子的专利权,则拥有了椅子的“垄断权”。三、李四为什么要申请椅子专利呢?显然李四花钱申请专利并不仅仅是想拥有名义上的垄断权,而是为了生产和销售椅子,从中获得利润,但是由于有凳子专利的存在,李四又不能生产销售椅子,那李四申请专利还有什么意义呢?由于椅子坐起来更舒服,椅子的市场一定会非常好,利润一定很可观。

此时,李四在想:我要是能生产销售椅子一定能获得很好的利润,可是由于有凳子专利的存在,我又不能生产椅子。张三也在想:椅子的市场和利润一定比我的凳子好,如果我能生产销售椅子一定能获得很好的回报,可是由于李四有椅子的专利,我又不能生产销售椅子。

张三和李四都在考虑,如果我们双方合作,一定会成功,如何合作呢?有这样几种方案: 1、张三授权许可李四使用凳子专利,即,李四可以生产椅子,李四支付给张三一定的凳子专利使用费; 2、李四授权许可张三使用椅子专利,即,张三可以生产椅子,张三支付给李四一定的椅子专利使用费; 3、张三李四进行专利交叉许可,即张三授权李四使用凳子专利,李四也授权张三使用椅子专利,这样,张三既可以生产凳子也可以生产椅子,李四也既可以生产凳子也可以生产椅子。当然还有很多其它的合作方案,无论哪种合作方案对张三和李四都是皆大欢喜,因为他们都能从各自的专利中获得了收益,这样专利的效益就显现出来了。

这时,王五一看椅子的市场那么好,也想生产销售椅子,可是由于凳子和椅子专利的存在,只好希望获得张三李四的专利授权许可,可是张三和李四说:不好意思,凳子和椅子只有我们自己才能生产销售,其他人一概免谈。王五只好干着急,但是没有办法,因为自己没有专利,没有办法去和别人谈判,也没有办法向张三和李四那样进行专利的交叉许可。

四、王五怎么办?由于凳子和椅子的市场不错,王五一直想进入这个市场,可是却得不到张三和李四的专利授权许可,王五该如何办呢?也有办法: 1、王五可以继续在凳子和椅子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改进。比如,椅子只有靠背,如果我能继续在椅子上增加扶手,变成了扶椅,这样用户会更舒服,王五可以申请扶椅的专利。

继续进行改进,如果把椅子的靠背改进成可以平放的,则椅子就可以变成多功能的躺椅,王五可以继续申请躺椅的专利。由于扶椅和躺椅的市场会很大,张三和李四如果想生产扶椅和躺椅,那么王五就有了谈判的筹码,这样,上面的故事又要重复了。

2、王五可以研究张三和李四的专利,进行避专利设计(design around),比如,张三和李四的专利都是说凳子或椅子有四条腿,那么我王五设。

关于小欢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的例子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