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樱山启晌有关商品房管理法律、法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房,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二)将未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脊旁中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三)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结构、朝向、楼层、交付时间等违反合同约定的; (四)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办理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所有材料,或者未在委托办理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办妥上述证件的; (五)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不相符的,但因国家建设需要致使规划改变的除外。前款第(三)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可以约定相应的误差幅度或者调整范围,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标明。商品房面积超过合同约定允许误差下限,消费者未要求退房的,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支付超过部分面积的价款;商品房面积不足合同约定允许误差下限,消费者未要求退房的,经营者应当退回不足部分面积的价款,并按不足部分面积价款的一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退房的,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房款;遇价格上涨时,按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标准的新价格退还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消费喊闷者就消费者权益争议向消费者桐渗氏协会投诉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调解。调解可以采用局散书面或者当面协商的形式。 调解成立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