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承包合同的一些疑问

毛竹山承包协议书

立协议书人:

甲方:山主方鸣

乙方:承包户兰德宝

一:甲方有毛竹山一块,坐落于石坑方溪户,经过双方商议协定,甲方愿将毛竹上承包给乙方

二:承包期限为拾度(共20年),乙方每度付给甲方人民币伍千元(5000)上交村的承包款由乙方付给.

三:承包期内如果要修筑林道或筑桥梁等,所需经费由双方协议后另定。

四:以上协议至承包期内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双方都不得反悔

甲方:孙xx (代)

乙方:兰xx
2006年元月四日

以上是合同内容

这是一份前年签定的合同,现在甲方因为合同中第二条合约的不合理性, 是否拿的回来

考虑到签字的甲方孙志伦并非山主的本人,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益.
孙志伦签绝耐订合同的时候是否并裂春有源陪山主的授权书,没有授权他无权代理山主的利益,乙方也应知晓,山主可以主张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