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知识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小知识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什么有什么作用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小知识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什么有什么作用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金融消保知识小讲堂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有哪些影响

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是从金融消费者出发,在现金处理、小面额现金供应、残损人民币回收、反假货币等方面所拥有的权益。

而我国消费者现金业务受众面极为广泛,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作为在人民币流通过程中发挥重要纽带作用的银行金融机构,我们必须对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进行有效切实的保护。受种种因素制约,目前消费者在办理现金业务时普遍存在着如下问题: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难、小面额货币存款难、ATM取假币,这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将会对银行产生不小的负面影响。

因此针对这些问题,我行制定了以下措施。我行对于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专项小组,由分行零售线行长为组长,各支行零售线负责人为组员,全面推动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工作。

在专项小组的推动下,我分行在办理现金业务时做了如下改进:首先全面推广自动柜员机、银行柜面配款记录、存储、查询冠字号码;全面推动柜面现金收付“两条线”管理,即回笼的人民币纸币和硬币要经过专门整点方可对外支付;在各营业网点设置残钞兑换、券别调剂、人民币真伪鉴别窗口,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和举报监督电话,在醒目的位置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不易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严格要求员工在客户办理小面额、残损人民币兑换和假币鉴定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确保及时、准确地为客户提供兑换服务;对于火烧、虫蛀、鼠咬等特殊币的鉴定,则帮助客户联系人民银行落实鉴定时间和程序。其次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注重协作联动。

在办理日常现金业务中,我行形成了由专项小组牵头,分行服务质量小组配合的监督管理流程。分行首先邀请总行“神秘人”对南京分行的现金业务进行暗访,通过“神秘人”反馈过来的信息不断对分行的现金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

其次在内部实行以支行为单位的评比制度,不断改善我行员工在办理现金业务时的态度、效率,避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同时通过员工与服务质量小组之间定期交流办理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并开展相应的情景演练,进一步提升我行员工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加强对于员工的培训。由于现金业务情况复杂,办理繁琐,这就需要员工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协调能力。

因此我行通过外聘专业老师,每月对我行员工进行培训,着重介绍人民币兑换标准、真伪鉴定方面的业务知识,强调服务质量,确保员工不以任何理由推诿工作。然而我行在办理现金业务工作时依然存在着一些难以改善的历史遗留问题,以至于有时候无意中伤害了金融消费者的现金业务权益。

(一)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机制、制度不健全。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二)开展人民币流通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验不够、工作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多。

两类问题导致我行目前在办理现金业务时没有明确的目标,亦没有一个完善的指导办法,以至于我行在推进保护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的过程中进展缓慢。因此经专项小组讨论通过,我行计划在日常现金业务办理中做出如下的探索。

一、尽快拟定《XX银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办法》,内容包括相关情形的鉴定、奖惩措施。通过此办法,尽快将我行的现金业务办理正规化。

二、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我行将尽快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积极沟通,希望人民银行和中银协能予以支持,抽调相关专业人才对我行员工进行技能及业务培训,对我行现金业务办理提出改进的建议与措施,同时通过参观现金业务办理示范单位,进一步挖掘我行存在的不足,并及时作出改善。

三、强化宣传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相对比较落后,而对于现金业务权益更是知之甚少。

因此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行将重点加强爱护人民币的长效宣传,采取柜面、电子屏幕宣传与深入农村、社区服务站宣传相结合的方式,把农村居民作为长效宣传的重点,让他们了解一定的人民币知识,养成自觉爱护人民币的良好习惯;根据长期以来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的客户层次编制内容不同的宣传资料,配以不同的宣传形式,让客户了解自身可以享受到的权益;尽快设立金融消费者***中心,对金融消费者的举报和投诉,认真进行查处,及时处理各种纠纷,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四、开展现金业务“满意服务”评比活动。

尽快出台“满意服务”评比细则,分别对先进个人颁发“业务知识奖”、“突发事故处理奖”、“服务质量奖”,通过该项评比活动,进一步提升我行员工现金业务办理的质量和效率。综上所述,尽管我行在保护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的工作中已经做出了相应的措施,但是依旧存在不少的历史遗留问题,因此通过出台《XX银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办法》,对内提升我行员工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对外通过加强宣传引导消费者对我行监督,积极构建良好的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环境,最终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

2.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该如何加强

近年来,在金融科技飞速发展的推动下,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品与创新服务层出不穷,在扩大消费者的选择空间的同时,也增加了消费者理解和防范新金融风险的难度。随着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日益频繁化和多样化,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迫在眉睫。

事实上,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的重点已经成为普遍共识,近年来我国从法律、法规上加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在2013年修订,201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把金融服务纳入了《消保法》调整的范畴,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相关信息告知、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进一步强化金融行业经营者的责任。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等八项权利。

李艳明指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各消费***部门的协作尤为重要。去年8月,国务院批复成立了由工商总局牵头,二十余个部门参加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她透露,近期,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27个部委将共同签署下发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进金融行业放心消费的创建工作,加强企业自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金融知识讲座心得

要想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客户需要是商业银行永远的追求,在服务中小企业客户方面,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转变观念,面对中小企业为主体、无大型企业的泗阳企业现状,小企业应作为各家银行信贷支持的重点,一味追求大客户等于舍本逐末,从浙江经济及银行的发展轨迹可以看出,对银行而言,得小企业者得天下,银行应该把信贷支持重点转变到中下企业上来,摒弃看低小企业的错误观念,即要追求“顶天立地”转,又要追求“铺天盖地”;2、成立机构,应对银行原来对小企业重视不足的情况,银行要成立专门机构,组建服务中小企业的“快速反应部队”,抽调专门人员从事小企业信贷工作;3、提高素质,提高服务水平,人是决定性因素,一方面在小企业信贷从业人员的选拔上,应把高学历、高水平、高素质等人员充实到小企业信贷队伍中来,另一方面对效企业从业人员采取外出培训、自学、案例分析、同业观摩、考试等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为做好小企业信贷工作奠定人力基础;4、简化流程,传统的信贷流程要经过调查、评级、授信等,时间长、流程慢,手续繁,难以适应小企业贷款需求“急、少、频”的特点,因此要进行流程整合,切实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缩短办理时间,建立评级、授信、贷款一次完成的高效速贷体系,实行评级、授信同时办结的审贷方法,一定程度上可提高贷款速度。

5、提高效率,对中小企业来说,资金需求量总体较小,时间要求较为紧迫,因此服务效率尤显重要,银行应在严格遵守公开的服务承诺的基础上,结合流程再造,狠抓调查、审查、发放各岗位人员的履职,确保流程中的各个岗位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份内工作,建立高效运转的“服务流水线”,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4.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是什么

金融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大动脉。

随着国内居民金融财富不断增加,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联系日趋紧密。然而,金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权益及其保护却一直被社会各界包括金融业经营者和消费者所忽视。

目前还尚未有文献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有下定义的,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有第三方力量干预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在金融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消费者得到利益上的上升,从而实现金融消费的公平和公正。定义中的第三方力量主要指***,因为金融业所具有的影响社会利益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共产品”的特点和巨大外溢效果使得它不同于其他行业。

1,实体权利的保护实体权利是有各类相关法律,包括一级立法和二级立法界定的,影响消费者在金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消费者获得金融服务的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金融服务即消费者作为社会成员应当享有账户服务、基本保险服务、消费者教育等基本金融服务,术语消费者福利;另一类是风险性的金融服务,消费者购买具有一定风险的金融服务以获得资产增值,例如购买股票或者其他理财产品,体现了消费者的公平发展权。

5.何为金融消费者保护

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可以进行行政和自律监管。

可主要采取以下措施:第一,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产品条款要简单明了、信息透明,使金融消费者明白其中风险和收益的关系。第二,要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的渠道。

一是侵权赔偿机制。买电器碰到假冒伪劣可以索赔,买金融产品遇到误导消费、夸大宣传、欺诈等问题也应该可以索赔。

二是仲裁和诉讼机制。目前我国央行和银监会都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它们分别与法院、行业公会组织联合组建了民间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仲裁和调解机构。

美国原来规定只有股票投资者可以集体诉讼,在这轮国际金融危机后则允许金融消费者遇到金融产品有欺诈行为时,可以状告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代销者也被规定负有连带责任。这一诉讼机制也可以用在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中。

6.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知多少

浅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随着金融理财产品的推陈出新和金融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也不断创新。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5章39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此可以看出,个人金融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惭惭地引起人们的重视。一、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特别化,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例如,为购买耐用消费品或自用房产而接受贷款的个人贷款者、为进行日常支付而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为避免人身或家庭财产遭受未来不可知的风险而购买保险的投保人等。

基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及消费者法保护弱者的立法主旨,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通常也被视为金融消费者。二、金融消费者的权力(一)金融获知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二)金融消费自由权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三)金融消费公平消费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费、服务费等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正策,执行有关金融、证券、保险等收费标准。

否则就是违规违法的,就是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四)金融资产保密权与安全权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消费信息、信用信息等与金融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依法受保护。(五)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金融经营者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

只有这项权利最终得到了实现,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得到了真正保护。1/4页(六)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所面临着的问题(一)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受到侵犯。银行“店大欺客”,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地位不对等也是近年来投诉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当中仅对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明确了保护条款。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个人客户作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时,借款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客户在与银行签订制式合同时,由于所处地位不平等,所以根本无法针对某些不满意条款与银行协商,也就是说客户既无法自主选择接,也无权拒绝。

一些基层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时,自定规避风险和违反自由选择的条款。一些基层银行在贷款时要求金融消费者同时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等,完全不给金融消费者留任何协商余地。

(二)知情权受到侵犯。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中,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

但个别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往往忽视甚至不向消费者进行相关提示。例如一些银行人员在营销保险产品时将红利解释成利息,将理财产品定义成定期存款,没有将风险如悉告知客户等。

(三)已有的法律。

7.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知多少

浅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随着金融理财产品的推陈出新和金融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也不断创新。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5章39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此可以看出,个人金融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惭惭地引起人们的重视。一、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特别化,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例如,为购买耐用消费品或自用房产而接受贷款的个人贷款者、为进行日常支付而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为避免人身或家庭财产遭受未来不可知的风险而购买保险的投保人等。

基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及消费者法保护弱者的立法主旨,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通常也被视为金融消费者。二、金融消费者的权力(一)金融获知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二)金融消费自由权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三)金融消费公平消费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费、服务费等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正策,执行有关金融、证券、保险等收费标准。

否则就是违规违法的,就是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四)金融资产保密权与安全权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消费信息、信用信息等与金融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依法受保护。(五)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金融经营者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

只有这项权利最终得到了实现,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得到了真正保护。1/4页(六)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所面临着的问题(一)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受到侵犯。银行“店大欺客”,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地位不对等也是近年来投诉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当中仅对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明确了保护条款。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个人客户作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时,借款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客户在与银行签订制式合同时,由于所处地位不平等,所以根本无法针对某些不满意条款与银行协商,也就是说客户既无法自主选择接,也无权拒绝。

一些基层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时,自定规避风险和违反自由选择的条款。一些基层银行在贷款时要求金融消费者同时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等,完全不给金融消费者留任何协商余地。

(二)知情权受到侵犯。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中,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

但个别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往往忽视甚至不向消费者进行相关提示。例如一些银行人员在营销保险产品时将红利解释成利息,将理财产品定义成定期存款,没有将风险如悉告知客户等。

(三)已有的法律。

8.什么是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指:(1)必须是个体社会成员即自然人。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不能成为金融消费者。(2)自然人只有在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才能成为金融消费者,并进而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根据性质的不同,金融生活消费行为大致分为两类:购买、使用金融产品的行为和接受金融服务的行为。前者如为装修房屋、外出旅游在银行取得贷款等,后者如为使生活中的结余资金保值增值而接受银行提供的理财咨询、到证券营业部门查询股票账户余额等。

9.为何要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引入社会征信机构或吸收社会资本成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搭建消费信用信息平台,优化信用环境。

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完善金融消费纠纷受理处理机制。建立消费领域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信贷风险识别、预警和防范机制,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会派出机构将本意见迅速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并结合辖区实际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和工作部署,做好政策的贯彻实施工作,有关进展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法律分析: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产生金融消费争议时,原则上应当先向金融机构投诉。金融机构对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或者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机构处理结果不合理的,金融消费者可以向金融机构住所地、争议发生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受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和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金融消费者投诉。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产生金融消费争议时,原则上应当先向金融机构投诉。金融机构对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或者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机构处理结果不合理的,金融消费者可以向金融机构住所地、争议发生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金融消费者投诉中包括举报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行为的,金融消费者可以按照举报程序直接向金融机构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举报。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对于保障个人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改进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维护地区金融稳定都有重要意义。(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维护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2021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础薄弱,不仅损害金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伤害金融机构自身发展,危害金融稳定。金融消费者保护已经成为维护金融稳定的核心议题,世界各国都开始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保障居民权利的客观要求。现实中存在侵犯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资产安全权、隐私权的现象,比如一些机构业务人员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隐瞒风险、夸大收益,设置不合理的贷款条件,进行捆绑销售等。这些行为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予以重视并加以解决,将保障居民权利落到实处。(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改进金融服务的必然选择。金融机构在营销产品时,要充分考虑消费者心理,兼顾消费者利益,这样才能实现双赢,才能有利于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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