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区别和联系


我国法律对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性质是明确定义,通过法律条文,可以了解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一、《中国人民银法》第二条,有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职责定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本条第一款,首先定义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是国家中央银行,第二款有两层意思,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受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领导,西方有的国家的中央银行不受政府领导,而是对国会(立法机构)负责,受国会领导;二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三大职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慎瞎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宽前空维护金融稳定。
中央银行的职能,主要有三大类: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通俗的说,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金融的核心,它不以赢利为目的,它以维护货币币值稳定为目的,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和干预的重要经济手段。中国人民银行不对单位和个人办业务,它的客户是其他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政府财政、税务部门。
二、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对于商业银行的性质和职责这样规定的:“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悔悉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本条明确说明了,我国的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设立商业银行在遵守《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条件。二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责,也就是三大传统业务:存款、贷款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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