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体育课时,学生造成伤害,教师是否要负责任?

体育课中,课堂跑步时,该学生自己撞到前面的同学,学生自己摔下去,并造成自己受伤。校方要求该教师负百公之20的赔偿!!这些是否合理与正确?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租肢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末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坦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末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末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末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末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末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末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末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末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雹迅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弊肆世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践中要看具体情况,上体育课期间的学生伤害,是由学校承担责任,老师是职务行为,责任由学校承担。要区分的是:
学生年龄十周岁(2017年10月1日之后按民法总则规模宽定为8周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校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义务的,不承担责任(实践中几乎不可能没有责任)。
学生年龄十周岁(2017年10月1日之后按民法总则规定为8周岁)以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校责任相对小些,学校有过错就要赔偿。
参考法律: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和扰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唤码旦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安全资料

No4(2)

体育教师安全管理责任状

甲方:教务处

乙方:体育教师(责任人)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安全及综合治理乱判雹工作》等有关规定,有效防止突发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实情,签订此安全责任状。

1、要在上课时讲清楚运动注意事项,准备好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实行体育用具使用前的安全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严禁学生使用,并及时报修并出示警示标志。

2、要特别关注特殊体质学生。

3、体育课必须组织学生认真做好准备活动。

4、体育课上活动练习,体育教师必须做好指导、帮助、保护等工作。

5、要做好学生思想工作,教育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

6、上体育课任课教师必须穿运动服、球鞋。

7、要清点上课学生数,对未到课的学生要查询原因,发现有无故不到的学生要及时通知班主任、年级组长,人数不到较多或可能引发较大安全问题时要及时报告教务处、校长室。

8、必须认真安排、组织好学生体育活动。开展活动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活动要领,做好示范、指导以及防护工作,运动前做好各项准备活动。

9、老师不冲卜得指导学生开展有危险性的活动,学生不准离开老师自行开展哗帆有危险的活动,学生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

10、在体育活动中老师有组织、指导的责任,因组织指导过错造成学生身体伤害事故老师要负责任,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11、不要强行让学生做一些力所不及的运动。

12、体育课或课外锻炼中,凡出现受伤情况,应及时送往校医务室或医院,并及时向教务处汇报。

13、此责任状一式三份,学校安监室、教务处和体育教师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教务处 乙方:体育教师(责任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田径球类学生受伤体育老师不应负责,体操危险动作老师在旁做了保护,发生意外体育老师也不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