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2003年8月,香港某公司作为进口方与出口方江苏省某进出口公司签订了贸易合同。9月30日香港某银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L/C,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3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4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03年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2004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问 :银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银行拒付有道理——因为,提单签的发日为2003年12月10日,那么在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期的情况下,受益人的最迟交单日期为12月31日,即受益人不能够迟轿衫于提单日后21天交单。迟于提单羡如日后21天的提单属于“陈旧提单”,即银行所说“单据已过期”,根据惯例,银行拒绝接受迟于提单日后21天的提单。

所以,受益人于1月4日才交单,虽然没有超过兄帆启信用证的有效期,但是已经超过提单日后21天,此时银行的拒付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