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外资企业不能购买信托产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具体到哪个法律法规,谢谢


信托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一般就是资金信托业务的委托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因此外资企业能不能投资于信托产品不是信托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的范畴。

但以合法拥有的资金认购信托产品,是一种金融投资行为,因此灶判,作为外资企业,其对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中,是否含隐弊改有从事“金融投资”这一项权利,要看具体的该外资企业设立及运营过卜含程中所使用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和其注册地的地方性行政规定。根据外资企业性质、主营范畴、注册地特殊政策等,各不相同。

但有一个原则是肯定的,为防止外资企业通过“信托”这种方式,“恶意”规避国家外汇外资管理政策,如进行证券投资,或针对某些对外资而言是限制性甚至禁止性投资的行业进行投资的,信托公司有义务予以检查确认。

信托公司此种义务的要求源于对委托人“信托目的”合法性的审核要求和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托财产来源”合法化的审核要求。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并没有对外资企业购买信托的限制性条文,具体规定有两条,如下
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蔽洞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物并握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罩庆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但是信托公司可能为了监管方面的方便,规定了信托的购买人可能会有一些限制。
  1. 信托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一般就是资金信托业务的委托人的主体资亏卜格进行限制。

  2. 因此外资企业能不能投资于信托产品并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

  3. 但有一个原则是肯定的,为防止外资企业通过“信托”这种方式,“森空余恶意”规避国家外汇外资管理政策,如进行证券投资,或针对某些对外资而此滚言是限制性甚至禁止性投资的行业进行投资的,信托公司有义务予以检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