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工作地点,但是后面加了一条,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经营及业务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地点。

如果这样的话,公司搬迁到另外的城市,还会补偿吗?后面这一条符合劳动法的规吗?
  1 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这可以作为一个附加条件来处理,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对方已经告知了乙方有此类的可能性出现。
  2 如果在合同中还有以此来约定的其他内容,比如,变更工作地后的工资待遇和其他约定等,都要因变更工作地而变更,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就只能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就只能是解除合同之类的了,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相应补偿。

  以下是《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旁闭档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态则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运乱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后面这一条附加条件你如果签字就代表同意,否则合同就不成立。到外地是否给你补偿,这也由订合同时双方讨价还价来决定弊明。不合适你可以不签这份合同。神李一旦签字就代表你同游卜迟意这些条款。无所谓合理不合理。
符合,合同经双方约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