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需要哪些审批程序?


根据我国《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高银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脊念并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参考资料:秀洲区政府信息樱迹公开-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


需要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批准
设立宗教场所设立审尘袜批程序详细说明

北京的民族与宗教
http://www.bjethnic.gov.cn/

第二大块“政务公开”里面的“行政许可”小版块里面的“派闷激宗教场所设立审批”条目。

在行政许可项目中选择合适的项目与宗教

如:不涉及任何外籍人员及雕像和印刷经书、设立雕像的单纯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就选第八项,如果是有关佛道教的就选择第八项中括号里面带有下划线的“佛教道教”蓝色字体。

具体详细请在当地相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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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规定:
  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清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丛正闹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渗罩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