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账不还,法院已经判决;但被告就不还钱,怎么办?

我借款给一个朋友5万元,他赖账不还。我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他还钱。虽然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但是现在我找不到他的人,也不知道他在哪里有财产;我想问现在这种情况怎么办?
找到这个欠款人,是我来找,还是法院找?申请执行的费用已经向法院交过了,查找被告方的财产是谁来查找?我一个老百姓,哪里知道被告哪里有财产!
现在被告就是不还钱,我该怎么办?
申请强制执行,一定要我知道他哪里有财产吗?还是法院负责查找他的财产?
政府部门有权调查个人资产状况,我个人哪里找啊,还是请律师调查?怎么办?

欠账不还,法院已经判决;但被告就不还钱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生效后,如果一方不自觉履行判决的,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告歼决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可以采取限制被执行人高费、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袜桥冲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扩展资料:

被告,在民事案件中,是指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人员。

另有同名电影电视剧。

刑事被告人享有辩护、最后陈述、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申请回避、提起上诉、要求再审的权利,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消郑关应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其法定诉讼权利,同时有权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见米兰达规则)。

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更换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被告,即通知符合条件的被告参加诉讼。

如果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而原告又不同意更换,人民法院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此时被告即成为反诉的原告,本诉的原告即成为反诉的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与原告法律地位平等。

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争执,而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被告


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生效后,如果一方不自觉履行判决的,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可以采取限制被执行人高费、告亩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搜腊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袜漏森;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生效后,如果一方不自觉履行判决的,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执行中,如果码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可以采取限制被执行人高费、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扩展资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迟唤凯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链袭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参考资料:《民事诉讼法》-中国人大网


1、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之后,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瞎首扒和存款。另外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2、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磨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芹行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欠账不还,法院没有办法?
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欠我们的20万元债务迟迟不予偿还,宝鸡市渭滨区法院迟迟不能给出一个满意的执行效果!面对这个问题怎么办?难道一个注册资金达到1.6亿的公司真的就没有这点钱吗?接受单位领导的重托,我于11月初又一次踏上了西去宝鸡的漫漫旅途!
我首先到达了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找到了本案承办执行的法官——杜法官。杜法官遗憾的告诉我,经过他的这近一年的辛苦查询,没有查询出被执行人的任何族槐耐财产线索,至于我要求其查询被告注册资金的流向问题,他自称无权去查询,而要求其调查的被告账户的对账单,其一样回答我,他无权去查!并且名证言顺的出具了一份《终结本次执行通知书》,正式告知我方本案被告没有任何财产可明春供执行!
拿着宝鸡市渭滨区法院给我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通知书》我直接找到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破产清算”立案!但是令我奇怪的是一方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面对我这样的材料证据,竟然口头告知我不予立案!我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告知其应该立案的,但是没想到其法官竟然来了一句“别他妈的给我讲那些,老子这么多年还从来没有将这些东西当回事过!”我要求其出具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他更是直接叫保安,说我是无理纠缠!看到其这样的态度,我只好退避了!我随后又根据保安的指点来到其二楼的管理提级执行的一个办公室,找到一位姓“孙”的法官,在这里孙法官告诉我,对于我这样的情况,他们也没有很好的办法,并且在我告知其被执行人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和“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法院执行中完全可以直接找“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要求其依法履行本案已经生效判决,或者要求其依法向法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如果其不予配合,完全可以对其处以司法拘留。可是宝鸡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法官感到很是困难,表示对于一个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一个国家机构的负责人,法院实在是不敢随意拘留啊!听到法官这样的解释,作为债权人的我感到无语了,一方法院,一方中级法院,竟然发出了这种感慨,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构的负责人没有办法!一切司法措施在这里都失效了!那作为我们老百姓怎么办?就这么认了吗?就由着被执行人随意践踏国家的法律,就由着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笑看着法院的尊严被他肆意侮辱,而法院不敢动其一根汗毛吗?
写了上面一些文字,我禁不住的思考,宝鸡市人民政府为什么会启用这样的人员作为一个国家机构的负责人呢?难道堂堂的宝鸡市再也找不到德才兼备的国家机构负责人了吗?想想这笔区区20万元的欠款历经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三任法定代表人(李智远、赵永怀、陈建平)为什么就是迟迟不能支付呢?想想你们当初举行大型实景乐舞《周颂》所向世人宣扬的三千年周文化的精髓就是这种欠账不还,践踏国家法律,笑看法院尊严被歧视的文化吗?对此作为一个普通的中国人我真是无语了,我对你们的做法感到无语了!这是具有具有深厚的“周礼”文化的地区吗?这是“周礼”文化的发祥地吗?作为周礼文化的核心的“仁、义、礼、智、信”,“信”是排在最末位的,也就是在周礼中,要作为一个人其首先的要求就是“信”,如果一个人连这点要求都达不到,那么在周人眼里基本上就不算是一个人了,沦落为畜生类了,可是宝鸡市人民政府,你们现在选出来的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你觉得他们能够达到“信”的标准吗?你觉得以他们的道德标准配不配做一名“周文化”发祥地的一方国家机构的负责人呢?他们在这个位置上会带给这个地方的是什么样的影响,这些还都望作为一方父母官的你们深思。
三千年前的周人尚能以“信”而立,而今天的宝鸡市人民政府选拔出的国家机构负责人却不知“信”为何物,这让我们如何面对三千年的列祖列宗,你们选出这样的国家机构负责人,又如何面对三千年前的列祖列宗,又如何面对三百多万的宝鸡人民!
这笔小小的债务对于我们来说算不了什么,但是对于你们来说却是一把小小的道德钢尺,丈量兆春出了你们配不配做一方的周人后裔,丈量出了你们配不配做“周文化”发祥地的一方国家机构负责人!
希望这样的败类能够早早被除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