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什么意思?

撤销权的存续期间是除斥期间,因此,就合同撤销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是“文不对题”、“牛头不对马嘴”,人民法院肯定不能支持。例如,2009年1月1日甲受乙的欺诈订立了一个合同,2009年2月1日甲得知该情形,但是直到2010年6月1日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合同,此时乙如果向法官大人说“甲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无权撤销合同”,法院就不予支持;换句话说,乙应当提出除斥期间抗辩,应当向法官大人说“撤销权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已经经过,甲无权撤销合同”,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旦合同被撤销,会引发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后续的责任,要求承担合同撤销后的法律责任是一项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诉讼时效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这是我在别处看到的希望对你有用
  该意思为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原告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理由并不成立。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适用出斥期间的法律规定,出斥期间不存在时效的中断,中止等情况。
除斥期间跟诉讼时效根本就是两回事。如果过了除斥期间而要求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肯定不予支持。而诉讼时效只存在于合同履行产生违约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等情况下,如果过了诉讼时效,你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知道你在哪看到的 就我的理解是 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一年的限制 这个你应该知道吧 要是权利人过了一年没行使这项权利的话 那么这项权利就消灭了 而且是永久的消灭 如果权利人在除斥期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的话 对方主张撤销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来抗辩的话 完全就是没有逻辑错误的抗辩事由啊 这样 法院因该是不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