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需要纳税调整吗


需要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八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扩中改展资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一条 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孝薯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第十二条 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卖慎判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十三条 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需要纳税调整。税法上不承认会计核算的权益法,所以需要按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

一般成本法的计提分录是:

借:资产减值损失 ;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

但是减值准备这个科目是不会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这个科目的余额的,影响的只是净值。

类似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原值”的关系。

而权益法下:

通常是直接通过投资收益来体现减值的:

分录为: ;

借:投资收益 ;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让闹陵整 。

故而,直接减少了长期股权投资的科目余额,所以需要调整。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规定,投资企坦戚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弯简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股息、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为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与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损益的规定是不同的。

参考资料来源:财政部-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通知


权益法下:
现金分红产生的投资收益,不需调整。税法上分红免税,而会计上现金分红通过长投的“损益调整”也冲减核宴了,因此二者的税会差异为0,不需纳税调整。
因被投资企业利润而引起的投资收益,税法不认,因此会计上要进行纳税调减。如果该投资为长期持有,则不影响未来会计计税转回,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成本法下:
只通过现金分红产生投资收益,税法上免改纤银,而会计确认收入,因此会竖或计上要进行纳税调减,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