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期汇票的主债务人是谁?

商业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不需要承兑。那么,此时的主债务人是谁?出票人随便写一个付款人,付款人都要无条件付款吗?请回答一下,谢谢!
票据的性质
1、票据的设权性
首先:票据的设权性是指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随票据的设立而产生,离开了票据,就不能证明其票据权利。票据开立的目的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票据能代替现金执行支付手段的功能。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开立而存在,无法提示票据就无法实现票据权利。票据的主要功能不是证明权利知唯绝义务关系存在。这是票据与其他有价证券的重要区别之一。
一般票据的设立是有原因关系的,例如贸易背景的存在。

票据行为
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山旅灭的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保付、提示、付款、划线、拒付、追索、涂销、更改、伪造、变造、参加付款等。
出票是主票据搭姿行为,其他则是在主票据行为的基础上的附属票据行为。没有主票据行为就不可能有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的开立是要式的,票据行为也是要式的,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并且遵循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则。
一、出票
一出票的定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含两个动作:①写成票据并签名;②交付给收款人。创设票据的债权,使收款人拥有债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出票的影响:
①出票人成为主债务人,担保付款、担保承兑。票据被拒付时,接受追索。
②收款人成为主债权人,拥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③付款人不是票据义务人(本票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