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信托知识 保险金信托的优势和缺点

今天给各位分享保险信托小知识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保险金信托的优势和缺点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保险金信托的功能主要有哪些

保险金信托因兼具人身保障、资产增值、资产隔离和个性化传承功能等优势,成为高净值人士对保险金信托业务需求大幅增长的原因。

1.财富定向传承功能:突破保险受益人的限制,通过对家庭成员和后代进行灵活的财产条款设计,受托人根据信托条款中约定的利益分配场景、方式等分配信托受益,达到定向传承的目的;

2.风险隔离功能:保险的保障风险功能,叠加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优势,起到资产、债务隔离功能;

3.资产规划功能:通过保险的杠杆功能,以较少的保费获取较大的保额,通过期缴保费的方式降低起始信托财产门槛要求;

4.隐私保护功能:投保人通过信托合同中信托条款的约定,按照自己的意愿完成身故保险金的分配。指定了受益人的理赔金,不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避免遗产纠纷;

5.税务筹划功能:可通过购买保险增加免税资产和抵税资产,目前国内保险在购买、持有、理赔的全流程中都不需要交个税,国税总局并没有对信托公司就信托受益是否代扣代缴个税做出明文规定,但信托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应当缴纳个税,委托人可通过不同的信托结构、信托条款产生有限的避税效果,如通过分次分配信托受益,而不是一次性分配大额受益。由于信托财产不是委托人的遗产,未来如开征遗产税,则将无需缴纳遗产税。具体的一些关于保险金信托的信息,你可以去私人财富管理PWM官网看一下。

保险金信托的十大功能

保险金信托没有十大功能,只有三个功能(一)双重风险隔离(二)财富传承(三)规避繁琐手续

拓展资料:

一、双重风险隔离

保险金信托可以有效实现企业与家族之间的风险隔离。保险金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其他资产相区别。若委托人遭遇破产,除设立信托前其债权人已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外,债权人不能主张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在保险端,被保险人死亡后,除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无法确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等三种情形外,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这样,保险金信托在形式上实现了双重风险隔离的效果,对比其他单一金融工具,保险金信托的风险隔离优势尤为显著。

例如在现实中,对于不区分家族财富与企业资产的企业家,倘若企业家被判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苦心经营的一切都将付之一炬,甚至会牵连自身家庭。在这种情况下,高净值投资者可以选择设立保险金信托,投资者将资金交付给信托公司,再让信托公司去进行投保。此时信托财产是独立存在的,只要投资者不是唯一信托受益人,其债权人便无法对保单利益进行偿付;如果在保险赔付之后,保险赔付款直接转进信托账户,债权人依然不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实现风险隔离的目的。

二、财富传承

一般来说,家庭在进行财富代际传承时,最常见的方式是法定传承和遗嘱继承。但随着中国高净值家庭财富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资产类别的日益复杂,传统传承方式已很难满足高净值客户的传承需求。而通过保险金信托进行财富传承,客户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灵活确定受益人的范围、比例和顺位,并结合每个受益人的实际需求,分别确定分配方案,从而有效避免传承中的逆继承和隔代传承等问题。

同时,通过设立保险金信托进行传承安排,既可以保障子女及其后代在求学、婚姻、事业等方面有充足的物质基础,又可以通过分配条款的设计,向后代传递家族的价值取向,完成家族精神的有效传承。由此可见,将保险与信托相结合,并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金融服务,保险金信托有着强烈的客观市场需求。

三、规避繁琐手续

无论通过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子女在接收遗产,进行资产过户前,均需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手续。而继承权公证的办理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所有资料齐全,且所有人对遗产分割无异议。一旦有继承人不满意,则很有可能需要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解决遗产的分配,诉讼周期动辄2-3年,费时费力。

与之相比,利用保险金信托进行资产安排,可以有效规避上述繁琐的继承权公证手续。由于《信托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非自益型信托的信托资产不属于委托人遗产,信托资产在传承时,直接按照客户制定的规则即可完成分配,避免发生由于家庭成员争夺财产导致的财富传承受阻的情形。

保险金信托的优势和缺点

一、保险金信托的优势

1、保险金信托门槛低:目前国内家庭信托的门槛较高,上百万的资金才能进行信托,但保险具有杠杆效应,保额达到信托门槛即可,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托的门槛。

2、突破受益人限制:信托的受益人指定比较灵活,不限直系亲属,甚至包括未出生的第三代等。

3、灵活安排给付:信托可以按照家庭需求,灵活地设置给付方案,以确定给付金额和给付时间等,有效进行资金配置。

4、债务隔离:保险金信托使得保险金具有财产的独立性,不参与受益人的债务偿还或财产分割。

5、可指定次受益人:可以指定次受益人,如果主受益人出现不符合给付条件的情况,次受益人将平均分配剩余的信托财产,防止财产外流。

二、保险金信托的劣势

1、财产不独立:在保险未发生理赔之前,保单财产将受到投保人的债务、婚姻分割等多方面的影响,财富保全功能较弱。

2、杠杆存在局限:国内保单杠杆作用比较弱,相对还是需要较多的自有资金支持,不适合普通家庭,同时保单贷款利息较高,使用保单贷款放大杠杆会有不小的利息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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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作用

(一)可以实现被保险人生前的理财愿望

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金融服务,是有强烈和客观的市场需求的。正如前面提及到的,保险信托的一项最主要的功能便是能够实现委托人的愿望。

原本信托的原理就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帮助委托人管理和运用有关资产。而作为人身保险与信托相结合的保险信托,更是有着特别的功能。

委托人身故后,最为担心的应该是自己的家人能否好好生活、家人是否能好好的运用自己留下的资产、不争气的后代是否会马上就获得的家财挥霍一光等等,如此种种担忧,正是保险信托可以解决的事。

如果被保险人采用信托方式,将保险金的管理交给专业的团队,签订信托合约,约定受托人按照委托人自己的安排管理资金,定期定额给信托受益人生存资金或者约定领取受益金需要达到的相关等级条件等,这样便能实现委托人的愿望。

(二)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具有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双重功效

如果简单让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另一方面的问题便是资金的保值增值。投资理财是一项非常需要专业知识的工作,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他们的投资渠道主要是存银行,或者是购买高风险的股票,这样的投资策略无疑是粗略的,而且极易造成资产的贬值。

而如果交给专业性非常强的信托机构,便可以实现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双重功效。信托机构拥有比个人更加专业的渠道,投资能力强,相对于个人更加能实现资产的保值及增值。

(三)在遗产规划中具有免税功能

在一些征收赠与税及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保险信托成为了遗产规划的重要工具。通过保险金信托的形式将资产留给受益人。在我国的一般操作流程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人身保险,同时与信托机构签订保险信托合同,并与保险公司另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将直接支付到银行为子女开设的信托账户,保险合同受益人仍是子女,要保人仍保有保险合同所有权,这种保险信托叫做“自益信托”。通过这种方式既可以在合法的情况下减少遗产税,又可以合理安排保险金的支出,起到了一箭双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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