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企业预收账款,是否需要预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呢?

关于房地产企业预收账款,是否需要预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呢?
我记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收入,是要缴纳营业税并预缴所得税的,但苦于找不到国税总局的文件,麻烦谁有的能告诉我~~
需要的。
  1、营业税有关对预收款征税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蔽孙则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凯宏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宏棚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你所说的是尚未办理权属转移,预收买房者的价款吧,根据新税法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行弊间规定,销售不动产的,有合同的以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有合同但在合同前收到部分价款的,收到销带颂多少确认多少;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取得的首付款按取得的日期确认收入,其余价款在办妥银行按揭手续时确认,销售不动产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
对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国税总局09年专门出台了相关规定(国税发{2009}31号文亏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房地产收入的税务处理,分为三种①委托方式销售开发商品,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商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②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商品,以买断价以收到开发清单之日确认收入③采取基价加分成方式销售的按计价和协议价谁高按谁确定。你说的这种情况有两种,一是预收受托代销方支付的销售款,二是预收购房者预交的价款,都应在本月末15日内向税务机关预缴本月已收价款,再与年终5个月内汇算清缴,如果提前完成销售注销公司应与注销公司6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国税发[2009]31号,是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6〕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