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答案

我方A公司与巴西B公司签订一份出口聚苯乙烯的合同,CIF条件成交,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B公司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9月15日。A公司8月28日装船完毕,取得当日已装船清洁提单。9月7日A公司向银行交单办理议付手续,银行审单无误,接受单据并支付了货款。但B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受损,且短量明显,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我方A公司退回货款。
问:(1)B公司拒收货物并要求A公司退款是否合理?(2)B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
广东成华进出口公司与泰国某商人以CFR价格术语达成一笔出口交易,合同规定商品重量为18000公吨,每公吨150美元,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商品检验条款规定:“货物在装船前,由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以其检验货物后出具的检验证明作为货物品质、重量的最后依据。”广东成华进出口公司按合同规定装运出口,并已交单议付。不久,收到泰商因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向广东成华进出口公司提出索赔的电传通知及目的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问:泰商的索赔是否合理?为什么?
1、不合理:由于信用证不存在不符点,银行必须付款。CIF贸易为单据买卖,A公司按照信用证规定装船,并递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即完成了自身的义务。双方的争议应该根据合同协商处理。
2、B公司应该:a,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者 b,根据合同条款要求A公司在信用证之外激手对短量要求退款,(假设合同有仲裁)还可以提出仲裁解决。

不合理:商品检验条款规定:“货物在装脊野船前,由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货物进行检验明野嫌,并以其检验货物后出具的检验证明作为货物品质、重量的最后依据。泰商没有在卸港的复验权,只要装港符合规定即可。泰商无权以目的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提出索赔。
案例一:(1)B公司拒收货物并要求A公司退款是否合理,需要根据合同关于短量或争议的解决方式的约定而定,即在不知道合同关于这方面的约定之前,不能够确定是否合理。(2)B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此事——如果合同约定这种情况属于卖方违约,且约定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向卖方提出退款处理的,则可以根逗消纤据合同的这种约定要求卖方退款,如果没有装运的退款约定,那么,因为是CIF条款,那么,货损的部分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短量的部分可以要求卖方补齐货物,或者退回短量部桥世分的货款。

案例二:泰商的索赔不合理——因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检验条款为:“货物在装船前,由广州出入山仿境检验检疫局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以其检验货物后出具的检验证明作为货物品质、重量的最后依据”,而泰商的索赔依据是目的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因此,这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所以,泰商的索赔显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