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职工是否可以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

杨顾问,我于1997年3月招录为重庆市一家煤矿工人工作至今年6月,由于企业裁员渡难关被解除。2004年企业改为私有制,2007年公司才为我缴纳社会保险。现公司已结算了2004年后10年的经济补偿金,没有补缴2007年以前的社会保险。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为我补缴2007年以前的社会保险?谢谢顾问救民于水火中。

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没有给员工缴交社保的,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在职员工可以与单位协商,离职员工需在离职后一年内与单位协商,要求补缴,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属地劳动监察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单位补缴社保。


关于员工社保补缴的年限,到目前为止茄宴手,还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进行补缴年限界定和规则制定。企业资深人力资源经理谢炳城认为,员工请求单位补缴社保的,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费之日起最长不能超过两年。


理论依据:

1、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祥滑,用人单位发放员工工资的书面记录可以只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也就是说,超过两年的工资记录,用人单位没有继续保存的法定义务。

2、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颤嫌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这条规定可以解释为,超过两年时限的,即使单位工资、加班费等支付不足,单位也不再承担被员工追索和被劳动部门查处的责任。

3、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本条规定仅适用广东地区


社保属国家法定福利,个人和单位都应当依法参加社保,社保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一部分记入社会统筹账户,一部分记入员工个人账户。从本质上看,社保应当属于员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其性质与工资、加班费等相似。如果这个推论成立,那么,参照上面三个法条规定,员工主张社保补缴的期限,应当与劳动报酬一致,不超过两年。


结论:员工追索不超过两年的社保补缴的,单位应当给予补缴,员工追索超过两年的社保补缴的,单位可以拒绝补缴。若单位同意补缴两年以上社保,同时也必须经社保局同意,按社保局要求提供相关劳动关系证明,方可补缴。


以上论述纯属个人观点,欢迎各界HR精英及劳动法学人士批评指导,以便进行充分论证。


希望我的回答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


要祥伍求补缴是你的合法权利,你可以提出你的要求,要求无果,你就到单位所在地区级劳动谨祥或仲裁委员会宴如申请仲裁,提出让单位补缴社保的个人主张。
去当地社保局给员工增员和补缴保险手续。单位所神顷凳占部分单游旅位出,个人所占部分个人出。如果社保局不能补,单位可折算成现乎州金补偿给员工。
首先要把已经辞则宽职的员工增到本单位里,然后要去社保中心进行运春补缴的审批,旁盯耐同意进行补缴后,交了钱就可以了。
这样的问题首先要定顷穗性,看单位不给他缴纳,还是他本人有意不缴纳而故意给单位找茬,申请劳动争棚帆议仲裁也是个好办链乎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