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出现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纠纷怎么办

我姐与她前夫2012.12协议离婚,当时对已知财产进行了分割,双方无异议,并且离婚协议书上有一条写明:“离婚后,婚姻存续期间出现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可是我姐今天(2014.10.30)收到了一张法院传票,原因是有一个我姐根本没听说的人去法院起诉我姐,说其前夫于2012.7
月向其借款2万,借款两个月,应该到2012.9月归还,但是至今未还,因为这是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所以要我姐偿还这2万元另加利息3千。现在我们
感觉很诧异,一是这笔钱2012.9月就要还的,离婚前就应该解决掉这件事情了,没解决离婚的时候也应该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直到今天才知道有这么一件事
情;二是借条上写明的借款原因是因为生活生产需要而借钱,但是当时我姐自己做小本生意,生活无忧,不需要借钱来维持生产生活,并且其前夫整个婚姻期间基本
就没有为家庭拿出过什么钱。现在我姐怀疑这是欺诈,因为她前夫就是个混混,并且好赌,很可能没钱了就伙同别人做个假借条来讹我姐点钱,虽然借条的下端写的
借款日期是2012.07.01,但是谁又能保证这个借条不是他昨晚伙同别人写的呢?请问万能的知道达人,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离婚时对夫妻债务分割未能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判决分割。对瞎物于夫妻一磨带液方的个人债务,由夫妻一方个人偿还,对于另一方债权人没有索要欠款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行歼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案件中的债务问题的处理:1、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债务,基本上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 一方愿意承担的,就视为余则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法院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则,判决由其承担。 2、对于当事人不举债或双方均认为无债的情况,就按无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双方合意表示或者一方用于家庭日常斗兄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需要共同承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竖销棚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法院将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已明确约定由谁来承受的,则按约定,但如果一方隐瞒,则离者薯婚后一年内,可首皮者重新最隐握隐瞒的再约定。没有约定的,就由双方共同承担。
这个如果是真的,根据协议需要承担,如果是赌债或编造的,不需要,让法院鉴定和让他们举证是真的
抗辩理由
1、对该份债务并不知情,前夫对家庭承担的义务较少,且该钱没有用于实际生活,举出证据;
2、离婚协议中已经写明,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该债务系前夫个人所为,应该由其个人承担;雹团纯
但是,上述理由,以来举证不便,二来,一般不能作为对抗债权人的。
至于对借条形成时间,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3、债务到期时间2012年9月1日,债权人没有主张源咐过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另外或档,两个月的债务,利息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