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没钱怎么办
《民法通则》第一源李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雹卖迟务是肯定的。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配漏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
2014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就被告委托原告进行货物运输业务达成协议,主要约定:原告的业务承包范围包括按照被告指示按时将货物从供应商运送到被告指定的卸货区,运输实绩的报告和分析及物流指示书、票据类的处理;原告所承包的物流业务报酬以报价单为基础进行计算,枯灶孝N-1月21日至N月20日发生的实际费用,原告应在N月24日内将发票送至被告,被告在N+3月月末以电汇方式支付原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没稿原告支付运费及其它应付费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原告应要求收货人进行签收;如发生原告违反本合同内容时,原告应按照当月承包业务价款总额的5‰向被告支付违约金;等等。
另查明,2014年5月至7月期间,原、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分别对2014年4月21日至5月16日、5月19日至6月19日、6月20日至7月17日所产生的运费金额进行对账,合计即为本案原告诉请金额1,278,320元。针对该运费,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确认收取并已进行税务抵扣登记。
还查明,上述运输费用所对应的运输业务,原告未要求收货人进行辩基书面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