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
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野碰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解读: 进一步说明业主共有车库的认定条件,即“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之外的占道或增设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条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
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以上物权法规定,物业对非规划停车位进行收费,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共同决定,必须取得合法的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隐瞎。
对部分车位甚至占用人行道及非机动车位已经属于违法行颂携谈为!改变了规划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