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故降低员工薪资,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情况概述:
我于2015年7月20日任职于某公司,入职前商议确定的转正工资为一个月6000元人民币(税前),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个月4000元人民币(税前)。我在正式转正前5天,即10月15日向某公司运营总监(我的直属领导)商谈转正事宜,运营总监同意我转正,并未提出异议。

而在2015年11月9日(劳动合同规定转正日期过后9天),运营总监与我商谈,在我无任何违反劳动合同违约条例情况下,将我的工资从原先商定的6000元降低1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当日,我因不接受薪资变动提出离职。

问:
1.按照以上情况,我查询相关资料,理解为某公司需赔付我半个月工资,这个概念是否正确?
2.上海兢匙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否还存在什么违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