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

  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草案提出,金融机构发生资本和风险管理等审慎监管指标异常波动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风险警示,根据需要约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审慎监管指标恶化、危及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区别情形按照职责分工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高风险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控制重大交易授信,责令转让资产、降低杠杆率;

  (四)发生影响金融机构持续经营的事件、情形的,责令对损失吸收工具实施减记或者转股;

  (五)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六)责令按照恢复和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限期补充资本;

  (七)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八)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其股东权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金融机构经验收达到相应整改要求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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