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的问题,请有大牌律师们帮个忙呗,万分感谢啊,为什么也帮我写下

个人运输经营户陈老板,长期雇佣3人为其工作。1999年11月陈老板承接了一项运输电线杆的业务。为了完成工作进度陈老板想增加一名装卸工人。雇佣之一张某介绍自己的邻居钟某参加运输,陈老板同意了并与钟某约定完成这次运输任务后既不再雇佣钟某费用一次性付给钟某。钟某在卸车过程中由于不镇被电线杆压死2000年1月9日钟某家属向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对钟某死亡作出工伤事故认定。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该申请为什me
劳动仲裁委员会首先是查证是否存在事含慎者实劳动关系,如这一关都没过,那么工伤认定根本不会受理。
根据你所述陈老板有没有经营资格和营业执照都是关键,如全有,那么另外三人孝孝可以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而钟某根据你所述应当是临时雇佣关系。故个人认为仲裁委员会会驳回其诉请。建议向人民法谈薯院按雇佣关系处理。
这都2000年的事情了。
如果用现在的政策最简单的说清孙,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该对钟某家属的请求不予受理,因为认定激败工伤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而非仲裁委员会受答铅链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