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元朝时制订的法律如此奇葩吗?

我在一些史料上看到(包括很多野史),元朝时法律规定:蒙古人为一等民族、色目人为二等民族、汉人等其他民族为三等民族;蒙古人可以佩刀在大街上行走,其他民族人则不许,而且蒙古人打汉人等其他少数民族人,对方不得还手;蒙古人作为村长管理各地居民,其他民族人结婚 新娘初夜必须要送给村长 其他民族人使用的菜刀寄存在村长处,使用时必须要向村长申请 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还有很多
请问元朝时真的制订了这样奇葩的法律条文吗?
是这样的谈燃,保存下来的《老侍察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至正条格》等元代法律文献,有明确记侍茄载民族等级制度,比如: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准还手,只可以“诉于有司”。
元朝是最恐怖的王朝!死者骨满路,生者为鬼邻。一女易汁粟,一儿钱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