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申请人,劳动仲裁下达裁决书15天后,可以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我是申请人,在大连一个贸易公司工作三年多,因被用人单位以公司裁员为由解雇,却拒绝支付赔偿金,劳动仲裁在2012年11月20日开庭,因用人单位拒绝出庭,所以按照缺席宣判,在2012年12月25日给出裁决书,支持我的二倍工资赔偿金共计6个月18000元以及一年的带薪年假赔偿金,共计19700左右,我是2012年12月31日去劳动仲裁取的裁决书,用人单位不接仲裁电话,所以裁决书是由仲裁邮寄到单位的,快递单查询显示是在12月31日签收的,我想问如下几个问题:
1、裁决书最后一行写的是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诉的,本裁决书即具有法律效力。我想知道这个是不是一裁终局吗?
2、我是在12月31日去仲裁那拿到的裁决书,我对裁决比较满意,如果用人单位15日内不起诉,我多久可以拿到赔偿金。
3、如果用人单位不起诉也不给钱,我是否可以在收到裁决书15日后也就是2013年1月16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要是在1月16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是否还有权利再起诉?

非常感谢懂法律的朋友帮我解答。谢谢!!!!
可以的,如果裁决书有支付期限的,过了仲裁规定的期限用人单位不支付,就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之内不起诉,裁决书生效,用人单位就无权再起诉。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执行的话,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睁肢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执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此庆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如果要申请强制执行,有两年时效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森早握、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是否是终局裁决,裁决书在最后会写明,你的裁决应该不正判是终局裁决。用人单位12月31日收到裁决书15日内不起诉,裁决书在2013年1月16日生效,你可以和用人单位联系领取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和带薪年休假工资。裁决书应该写明自生效之日逗宽起几日内支付(一般为7日),过了仲裁规定的期限用人单位不支付,就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决书后15日之内不起诉,裁决书生效,就无权再起诉了。但是在举指改执行阶段,法院可能还会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好陵没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友纳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汪纳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