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法律案例的问题,答案要具体,细节要说明轻清楚,谢谢~~急用~~!

一、马某,16周岁,某中学学生。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450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的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款,而该公司不同意退款。马某的父母遂起诉至法院。
请问:1、马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二、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请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分析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三、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李萍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后由于双方感情破裂,2003年李萍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请问: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一、
1,马某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原因在于16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毕磨人,若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否则笑贺未成年人进行大额交易应当由父母或监护人的代理。
2,有权要求。其父母不同意该笔交易的进行,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的行为事后未取得其父母对他行为的认可,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有权要求将该行为恢复到未发生交易之前的状态也就是返还各自财物。
二、黄某的主观上是故意,碰数派有杀人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但在客观方面发生了认识错误而导致最后没有杀死希望杀死的张某致李某身亡。他对于李的死亡结果是希望或放任该行为的发生即他可能认识到值班室也许他要杀死的张某在值班也许不是但他不管不论是谁他都放了一把火。因此黄某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93年购置的房产为王军的个人财产,因为是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1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夫妻共有。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继承所得的财产,除非被继承人指明归个人继承的,否则为夫妻共同继承。
6000元稿费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存续期间的个人著作所得的稿费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一:
1. 马某的行为效力待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学生马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认识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使用4500元购买首饰的行为需要经过监护人追认才能兆掘有效。
2.马某父母要求退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马某购买首饰的行为没有经过其父母追认,属于无效的合同行为,无效合同自始无效,马某的父母可以退还首饰,要求退款。
问题二:
黄迹猜塌某对李某的死亡属于间接故意,虽然黄某意图杀死张某但是可能出现他人顶替张某值班的可能,黄某在主观意志上放任这姿圆种结果的发生,属于借鉴故意。
问题三:
价值20万元的房屋属于王军婚前购买,属于其个人财产;王军继承的1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稿酬所购买的图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获取的收益;获得的赠与和继承的财产;投资、经营获得的财产等。
  一、1、马某的买卖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如果父母同意就有效。不同意就无效。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野唤盯,经颂和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父母不追认,就无效。
  二、黄某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黄某明知放火会烧死人,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造成李某死亡的法律后果。
三、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房子是他婚前财产,应当属于王军个人所有。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是婚后所得,其父并没有指定归他个人所有,应当是婚后共同财产。李萍稿酬6000元,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应链和当是她个人物品。
一、(1)马某的买卖行为属于效力待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 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马某父母有权要求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脊并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歼晌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4500元已属于较大数额,马某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若不同意马某的该行为,可以要求撤销该买卖行为。
二、构成故意杀人,且既遂。黄某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虽然最终不是张某死亡,而是李某死亡,但这只是客观方面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抵罪量刑,黄某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三、购置的婚房为王军个人财产,因其婚前购得。继承的1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只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在本案中没有明确约定,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稿费6000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樱改迹,《婚姻法》十七条规定工资、奖金、知识产权获取的收益、投资、经营获得的财产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