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税法增值税的问题?

采购商品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生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需要转出(按成本转出)
外购的货物用于建造厂房,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希望可以帮助你
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等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品成本为57000元,为6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应付福利费等 金额为计税价格(售价)
   贷:库存商品 金额为产品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金额为计税价格(售价)*17%
  如果上述产品是用于对外投资、捐赠等,也需要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建造厂房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借:在建工程  金额为实际成本+实际成本*17%
   贷:原材料    金额为实际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金额为实际成本*17%
1、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计销项税额。
2、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不得抵扣。
3、只有外购货物进项税额已经抵扣,下一个纳税期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下期需要做进项转出。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如果被处置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包括:⑴、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⑵、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⑶、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⑷、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⑸、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⑹、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7、某公司2011年度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条件的,可按不征税财政性资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