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

贸易公司向铁路某站申请运输煤炭240吨,请求车皮四节,每节装运60吨,由托运人自装。由于该站无检查设施,仅凭托运人自报确认为240吨。列车在运行中发生燃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经专家鉴定,事故原因是超载所致,本来60吨车皮最大容许超载5吨,而托运人却装达75吨。车站要求贸易公司赔偿损失,贸易公司拒绝,车站诉至法院。此案应如何处理?
  运输合同主要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这三种类型主要是由运输的主体决定的。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界定:
  首先芦李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的协议,如果有的话,则协议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李猛管辖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管辖权。如果合同已经履行的,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合同未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陪扰迟,此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否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迅枣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亩此拆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扒知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是对托运人如实申报情况义务的规定,由于某贸易公司申报不实,所以贸易公司应赔偿车站的损失。
按合同约定是否有明确载重确认的责任,如果有约定则按约定确定责任谁属,如果没约定则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