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法律案例对我的启示 怎么写啊?

李四夫妇有存款5万元,家中有母亲,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在读中学。某日李四突然死亡,清理其遗物时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遗嘱一份,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中写明:将5千元留给女儿读书用。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4个月。
依据文字分析,存款5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遗产2.5万元。留有遗嘱且不为法律规定,有效,5000元给女儿后剩余2万元法定继承人均分,法定继承人由母亲,妻子,儿子和女儿。此外,妻子怀有的子女因未出生,不能确定是否有继承权,应为其留出份额,即母亲,儿子、妻子和女儿以20000元为基数各得4000元,剩余4000元待婴儿出生后,如为活体,归新贺逗生儿禅者卖所有,如为死胎,由前述法定4继承人均分剩余4000元,如出生后死亡,则此4000元为婴儿遗产,由法定嫌衡继承人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