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单位不同你续签;单位同你续签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你不同意续签;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段历指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你不同意续签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握配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烂判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补充一下。吵誉态虚雀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时间为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按劳动法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升源同无经济补偿金
按劳动部规定,2008年前的工龄也有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