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未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就把抵押人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这样的过户有效吗

具体情况是 甲向乙借款并用自己的房屋作抵押 甲的房子是单位的福利房 写的是甲的名字 然后数年后甲仍无力偿还借款 恰逢甲的单位换房产证 然后乙就在甲不知道的情况下找甲单位的领导把抵押的条子拿出来给领导看了 然后就直接跑房产管理部门给过户换成乙的名字了 而且还被乙无声无息的卖给别人了 期间甲完全不知情 不管是乙还是甲的单位都没告知甲这件事 最后是又过了一段时间甲无意中在房产那啥部门看到房子已经过户了 卖给谁 卖的价格 甚至是否真卖了都只是听说 当初抵押也只是甲乙双方私下写了个字条 还没到有关部分进行抵押登记什么的。。。
这种情况不知道房产和单位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不知道房子会怎么判定?
应该是无效的。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派告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困高、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汪羡尺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对方这个做法明显是违法的。要么与甲协商,要么敏历就蠢念起诉法院要求实现抵押带拿困权。
单位和房产局责任肯定是有的。 至于房子的过户无效,房子还是甲的。
但甲的债务怎么实现?无力偿还的话,这房子最后还是会判给乙。除非甲想办法还钱。
没有抵押人配合(或法院判决书),房产局给过户是违法的,找房产局算账。
无效
1 违法行政,告房管局要求撤销过户行为,恢复原状
2 告单位,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