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权益保护知识 如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女性权益保护小知识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如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如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如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如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生活法律的存在是至关重要的,这也是为了保障我们每个人都有维护自身权利的条件,法律对于我们的保护也是方方面面的,以下了解如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如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1

一、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女职工应当享受的权益。具体地说,就是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物及企业经营管理的程度;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监督和协助行政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反对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为受歧视、虐待、侮辱、迫害的女职工撑腰作主,伸张正义。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强调保护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力。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力和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

2、强调保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各级人民政有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职业教育培训。维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企业和女工工作部门要积极为女职工提高文化技术素质创造条件。要从维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和企业发展的前提出发,给女职工提供较多的学习培训机会,并针对女职工学习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创办多种形式的生活福利设施,解决女职工的后顾之忧。

3、强调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规定》《女职工保健规定》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法律和规定中作了详细规定。这将在女职工劳动保护中进行专门介绍。

4、强调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益。《妇女法》第五章财产权利中强调: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妇女法》同时还强调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

在《妇女法》第七章和《婚姻法》等法律和法规中强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二、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女职工的权利的保护越来越凸显出来,目前很多行业都限制了女职工的生育,这无疑是对女职工权益的最大侵害。主要表现为

1、女职工因生育而遭放假、下岗、辞退的现象在增加。其一: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被企业列入“编外人员”。在改革企业制度,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措施之后,被编余的富余劳力中,女职工占多数,其中孕期和哺乳期妇女占相当大比重。其二,企业让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放长假的情况日益增多。

有的女工放长假两年多,期满后要求上班,企业却不予安排。其三,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女职工怀孕、生小孩为由辞退女工事件屡见不鲜,政府并无法规或有效行政手段给以干预。

仅从生理因素分析,男、女性体力都可以满足一般工作需要,故可推断,如企业以男女生理原因而采取不同的就业对待,那就是顾虑到女性要承担生育和抚育任务,而女性要承担生育和抚育任务必然会对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女性的生育职能成为女性遭受就业歧视的主要原因。

2、女职工享受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实际保障水平在下降虽然各个时期女职工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的计发比例一直是100%,但由于计发基数标准工资占全部工资比例的大幅下降,

女职工产假工资占全部工资的比重也在大幅下降,实际保障水平在降低。另外,按国际公约的规定,产假和产假工资的支付期限为12-14周,并有延长趋势。而我国的法定产假长度和产假工资的支付期限只有8-10周,还不到最低国际标准。

3、女职工生育期间医疗保健费也面临新的挑战,成为生育保险改革的难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保健费用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是统筹支付项目减少和衔接不当,导致部分医疗保健费无法开支。其二是医疗费用上涨,统筹支付的水平降低,其差额部分给职工带来沉重负担。

其三是在尚未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企业,特别是亏损企业、困难企业拖欠生育医疗保健费的现象大量存在。

三、关于进一步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的措施

首先,各级工会要按照全总关于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的要求,加快基层女职工委员会的组建步伐,并把重点放在新建企业。要按照尉健行同志在全总十三届五次主席团(扩大)会议上讲话中提出的要求,在新建企业组建工会的同时,同步建立女职工组织。最大限度地把广大女职工组织到工会女职工组织中来。

第二,工会组织要运用法律武器保证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运用法律武器强化维护职能。做好调查研究,参与立法并做好监督工作,积极探索建立突出维护职能的工作机制,做到组织上能参与进去,工作中有参与渠道,保证民主监督作用,做到具体维护。为少数受侵害的女职工撑腰做主。

工会干部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不畏权势,不怕麻烦,满腔热情地帮助女职工却掉压在她们精神上、肉体上的枷锁,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制裁。第三,提高女职工的思想和文化素质。工会组织在突出维护职能的同时,工作的着眼点应集中于提高女职工素质,增强竞争能力上,要对女职工进行科学文化技术知识的教育和专业技能的培训。

要在女职工中提倡和宣传自我成才、岗位成才,做到“精一门、会两门、学三门”并积极推荐她们到能发挥自己特长的岗位上去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和技术练兵、岗位和工作竞赛等形式,使女职工掌握文化技术和生产技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如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2

一、新形势下女职工队伍呈现的特点

(一)女职工在社会各行各业各个领域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我们国家的女职工已经占到职工队伍总数的46%以上,女职工遍布我们国家的各行各业各个领域,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女职工成为社会各个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了半边天的作用。

(二)女职工队伍的年龄趋于年轻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年轻的女职工进入社会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全社会女职工队伍的年龄越来越趋于年轻化,她们更加注重精神方面的需求,追求新鲜事物,创新能力和适应能力强。

(三)女职工队伍文化水平越来越高。企业在招录人才时,大部分单位在学历方面要求都比较高,能进入各行各业各领域的女职工接受教育年龄长、文化水平高、学历高、知识面广、综合素质高等特点,她们在自我表现、自我价值追求、自我争取、自我维权意识等方面都较为强烈。

(四)女职工在社会各个领域担任领导职务的比例有所上升。女职工在社会各个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撑起社会的半边天,在领导提拔任用上女职工越来越受到重视,在社会各行各业各个领域担任领导职务的女职工比例越来越高。

(五)女职工的社会地位越来越高。女职工队伍在社会各个领域作出了突出贡献,得到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肯定和认可,越来越受到社会和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的重视,所处的社会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二、女职工在工作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虽然女职工队伍在社会各领域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在工作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部分企业对女职工工作不够重视。社会对男女平等越来越重视,提高女性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参与率,但在实际工作中,

部分单位仍然存在男女区别对待,认为女职工在某些方面不如男职工能干,以各种条件限制女职工进入单位从事各种职业,对进入单位的女职工也不够重视,一些年龄偏大的、文化程度较低的、技能单一的女职工存在偏见,使部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给女职工队伍发展壮大造成困难。

(二)少数工会组织对女职工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各级工会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忽视女职工队伍和女职工工作,领导或工会组织对女职工的工作、生活、尤其是精神需求上不够理解、关心和照顾,在任用提拔、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方面也不够重视,

在工会成员中女职工所占比例不高,甚至没有设立女职工委员,不能很好的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严重影响女职工对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部分工会对女职工组织建设不够重视,使女职工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全面,不能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有的单位对女职工组织不够重视,认为工会女工委员或小组长只是工会成员的一个数量而也,长期得不到调整充实,且流动性大,对是否能很好地发挥女职工组织的作用不重视;有的工会女工委员或小组长所占比例不高,数量少、年龄大、思想素质不高、觉悟低、创新意识不强等,且大部分工会女工委员或小组长均身兼数职,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或特殊权益,工作处于一种应付状态。

(四)部分女职工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差。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女职工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不了解,

即使遇到不公正的待遇或身心受到伤害时,不知是否受到了侵害,也不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的女职工为了多挣些钱,或碍于面子,或不愿得罪单位领导,采取忍气吞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态度;有的女职工怕维权失败,会遭到单位辞退,更不敢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维权意识。针对部分女职工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差的问题,各级工会组织应加强对女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增强女职工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在全社会尊重、关心、自觉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的良好氛围,让大家共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

(二)加强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积极发挥女职工职能作用。各级工会组织应根据工会女职工特殊性、综合性和相对独立性的工作特点,加强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会女职工干部,尽量给女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工作环境;做好女职工干部队伍的资源整合,

抓好工会女职工工作的干部队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队伍、和女职相关的一些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队伍和女职工相关的学者队伍、单位中女职工的骨干队伍,充分利用女职工队伍中聪明能干、肯干事、能为广大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的女职工队伍,加大工会女职工干部的培训力度,

重视工会女职工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任用,提高工会女职工干部比例,开展女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职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教育,全面提升女职工道德文化、业务素质、身心健康等方面的素质,激发女职工的工作热情,发挥女职工积极乐观、耐心细致、吃苦耐劳的精神,发挥女职工的半边天作用。

(三)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关爱女职工活动,为女职工解决实际困难,送去组织的温暖。作为新时期的女职工,都身兼家庭和社会职能,承担着照顾父母、教育子女和工作的重任,与男职工相比,女职工在生活和工作中要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体力。

各级工会组织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切实为女职工服务的能力,始终保持与女职工的密切联系,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要深入职工中了解女职工的困难,关心她们的疾苦,倾听她们的呼声,反映她们的意愿和要求,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

尽最大努力帮助困难弱势女职工群体,维护女职工的生存权,对困难、伤残、下岗失业和单亲等女职工积极开展送关爱、送温暖、互帮互助、献爱心等活动,真心实意为她们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为她们排忧解难,缓解来自家庭和工作的压力,充分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在联系女职工方面的.桥梁作用。

(四)充分发挥工会维护、参与、教育、建设四项职能,提高女职工组织在工会中的职能作用和社会地位。女职工组织是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

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并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组织。完整的工会组织需建立两个委员会,一个是建立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工会具有维护、参与、教育、建设四项职能,

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工会应充分发挥这四项职能作用,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特别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保护;组织女职工参与到职代会工作中来,在职代会的代表中争取女代表的比例数,设法提高女代表的素质,组织和处理女代代的各种提案,提高女职工组织的地位和在各行各业各个领域中的地位,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

(五)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引导和发挥工会女职工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克难攻坚的信心和勇气。各级工会组织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把广大工会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上来,增强工会职工的思想意识、责任意识和改革意识,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聪明才智,

特别要调动广大女职工在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千方百计克服和战胜各种困难,想尽一切办法实现攻坚克难的目标,树立信心和勇气,以自身行动书写忠诚、执着和信念,使广大女职工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作出积极贡献。

在社会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工会女职工组织工作既面临发展机遇,又面临新的挑战,但也给女职工搭建了建功立业、展示风采的宽广舞台。在工会女职工工作面临机遇与挑战的新时期,

工会女职工组织更要着眼于大局,紧紧围绕女职工维权工作重心,自觉服务于社会发展要求和女职工工作需要,让女职工积极投身到社会改革与发展的工作中去,才能充分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应有的作用,才能更好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

如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3

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权利,首要一点就是要懂法。只有知道哪些是应该享有的权利,才能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被侵犯。懂得法律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行使权利必须采用合法的方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多方面的。对于公民享有的种种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都予以保护,法律通过解决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任何公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都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机关和团体寻求法律保护。

尊重法律,尊重权利,增强权利和义务观念,依法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义务,不做违反法律的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的。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什么权利,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并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使公民懂得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以此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公平交易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保证质量、价格合理、计量正确,不得违反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市场准则,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问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学习问答

1、《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第1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有三个:

(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2)促进男女平等。

(3)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2、什么是男女平等原则?为什么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2条第1款、第2款)

男女权利平等的基本含义是: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婚姻家庭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不允许以性别为基础而有所歧视,尤其是不允许以性别为基础对妇女进行歧视。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的政策进入法律,可以运用法律的强制性来保证政策的贯彻实施。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灭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这是本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大突破和亮点,体现了宪法原则和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反映了广大妇女的共同愿望,履行了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对于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与实行男女平等是国际人权法与妇女人权法对国家的义务性要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3条要求缔约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将实行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其实也是政府在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3、什么是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第2条第3款)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对妇女权益实特殊保护原则有两层内容:(1)国家依法保护妇女基于其性别特征的特殊权益。如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权益,国家应当给予充分保护。(2)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为了消除男女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国家有必要在法律上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特殊保护措施,逐步完善对妇女的权益保障制度,以保障妇女权益得到全面实现。这也是国家的义务。

4、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负有什么职责?(第6条)

从总体上来说,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全社会不能也不可能成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主体。按照人权法,政府是义务主体,保障妇女权益主要是政府的责任。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这是其职责所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是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按照目前的体制和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是指各级政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妇联,有规范化的工作管理机制。

为了强化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劳动保障、卫生、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他们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定职责。

5、妇联、工会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承担什么职责?

妇女联合会是代表妇女利益的群众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国妇女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各级妇联的根本宗旨。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法》第22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女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因此,工会有责任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6、什么是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民主权利。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

7、妇女行使政治权利的途径和形式有哪些?(第10条)

妇女行使政治权利的途径和形式主要包括:(1)选举、监督、罢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国家事务;(2)以干部身份直接管理国家事务;(3)通过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途径和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4)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5)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6)参加妇女组织、工会、共青团等,参与民主管理活动。

8、什么是文化教育权利?为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第15条)

文化教育权利是重要的人权。所谓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由于妇女是否享有文化教育权利以及享有的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到民族的文明程度,关系到妇女自身的解放,因此,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9、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在保障妇女文化权利方面承担什么职责?(第21条)

具体地说,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权利应包括但不限于下面几种:(1)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2)享有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利益的权利;(3)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的权利;(4)自由从事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的权利。

10、为什么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23条第1款)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了禁止就业机会性别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在我国,妇女由于性别原因在劳动力市场受到歧视的现象十分突出。现实中出现了形形色色的歧视,诸如年龄、身份、户籍、外貌、病残、经验,甚至姓氏、血型等歧视。女性面临多种歧视,一些用人单位招工中用男不用女、用小(年龄)不用大,招工时用青春期,签订劳动合同时避开孕期、产期、哺乳期等。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和谐社会的显著特征就是具有利益冲突的各方相融,尤其是劳资关系协调,只要存在歧视,社会就不公正。不公正的社会不会和谐。任何人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的行为,均属于对女性的性别歧视。他不仅违反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也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11、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为什么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第25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规定:“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男女两性在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上存在的差异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收入的差异、所获得的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差异,实质上反映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与男性所存在的差异。应当认识到,妇女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对人类科技发展和文明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有助于发挥妇女的聪明才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2、国家在妇女社会保障权方面承担什么职责?(第28条第1款)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社会保障项目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核心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因年老、疾病、伤残、生育和失业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给予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制度。我国现行的基本社会保险有五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由于各种原因而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给予财务接济和生活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标准的制度。

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维持和提高公民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满足公民的共同和特殊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妇女福利的对象是全社会的妇女,目标是保障妇女实现其基于生理特性和生育负担的特殊权益,其主要内容有:建立妇女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服务;为育龄妇女提供孕产福利津贴和孕产医疗服务;为妇女就业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

13、什么是财产权利?为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30条)

财产权利是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包括所有权、债权、继承权、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这是实现我国宪法男女平等权的重要保障,有助于实现财产权利男女平等,切实维护妇女在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4、什么是人身权利?为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第36条)

人身权,是指人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身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亲权、亲属权、配偶权等。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不可转让性、法定性等特征。《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6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其内容主要是:(1)法律确定妇女人格独立,具有与男子平等的主体资格;(2)法律确认妇女享有与男子相同的人身权利;(3)法律对妇女的人身权利与男子的人身权利给予平等的保护。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是对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和制度的彻底否定,是男女平等在人身权利方面的体现。

15、什么是人格权?为什么要保护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第42条第1款)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指人所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为客体的权利。

妇女的名誉权是指妇女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妇女的荣誉权是指妇女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妇女的隐私权是指妇女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妇女的肖像权是指妇女对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

1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违法或失职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第57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违法或失职的,分别情况承担下列责任:

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有哪些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的财产(指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单位在妇女工作和劳动时承担什么职责?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的劳动。”

http://www.jmyy.cn/popbase.aspclass_id=25&id=1314

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的常识

1.未成年人有哪些权利受到侵害

1.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对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直至诉诸法律。

2.姓名权

未成年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由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后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成年人可以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

3.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未成年人对以各种形式反映自己容貌特征的个人形象享有的专有权。其内容包括: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肖像,并有权通过对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允许他人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有权取得适当的报酬;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侮辱、玷污未成年人的肖像。

4.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名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列为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重视和保护。

5.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未成年人有接受***、社会组织、单位对自己的表彰、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并对荣誉加以维护的权利。未成年人的荣誉权不受非法侵犯,禁止非法剥夺未成年人被授予的荣誉称号。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对于歪曲事实、造谣诽谤、恶意中伤,侵害未成年人荣誉权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

6.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个人生活不被公众知晓,禁止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免受伤害,《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该法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7.受抚养权

未成年人出生后有权享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抚养。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2.未成年人哪些合法权益易受到危害

1、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本人或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学校职员对青少年体罚或变相体罚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或处理。

参考资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诉讼。”

宪法规定,国家特别关怀青少年的成长,儿童受国家保护,国家培养少年、儿童在德育、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社会和家庭共同承担着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重任。婚姻法为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对父母已经死亡的儿童,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姊,有扶养的义务;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等。

4.未成年人合法权利被非法侵犯的案例及相关法律条文

刘某,17岁,因犯盗窃罪、抢劫罪和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刘某小的时候,父亲很疼爱他,随着刘某的长大,父亲对他的爱就越来越少,甚至讨厌他。只要刘某稍不听话,父亲就打他、骂他。

上初中以后,父亲打得越来越凶,常常把他打得浑身青一块、紫一块的。每想到要挨打,就不敢回家,只好在大街上游荡,肚子饿了就去食品店里偷。

这样,渐渐认识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青年,跟着他们到公共汽车上扒窃、去居民区里撬门拧锁、在学校门口拦路抢劫。以至多次被警察抓进派出所里进行教育,每次父亲从派出所将他领回家后,对他又踢又打。

父亲打得越厉害,刘某越不敢回家,作案的次数也就越来越多。最后一次是父亲用铁链子把他锁住,下班回就打他。

一次,父亲用细铁条狠狠地打他时,不论他怎么求饶,父亲都不肯放手,他突然发现身边有一个小方凳,就提起来朝父亲砸去,正好砸在父亲的额头上,加之用力过猛,致使父亲昏倒在地,经检查,为严重脑外伤,至今还留有严重的后遗症。案发后,刘某说:当初父亲如果能好好地教育我,不要动不动就打就骂,更不要把我往死里打,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悲剧。

2:(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

5.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时如何保护其权益

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不论是哪一种方式,最重要的一点,由于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虽然未成年人有民事诉讼能力,因此未成年人在维护自身利益的时候,应该由监护人来承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责任。若无监护人的,可以由法院指定监护人后,再维护其合法利益。

但是有一种未成年人除外,那就是已经年满十六周岁,有独立经济来源,能够承担自己生活所需的未成年人,可以由自己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与成年人一样的民事行为能力。

6.未成年人有哪些利益被侵犯了可以申诉

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明确认识到,每一个小学生都享有生存的权利、发展的权利和受到保护的权利。

小学生的营养、卫生、安全、健康等基本生存需要应得到高度的重视,家长在分配家庭收入时应首先满足小学生的基本需要。

小学生有权接受教育,并应有时间休息,游戏

当遭受疾病或任何危险时,小学生有权获得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及时保护以及尽可能完善的弥补措施,例如及时送往医院,父母的陪伴等。

小学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小学生的任何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小学生的尊严为前提。即使父母对小生进行必要的约束亦应充分尊重小学生的人身权利。

小学生依法享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小学生的隐私、通信等合法权利。

小学生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父母与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承担抚养、教育、保护儿童的法律责任。

尽最大可能保证小学生享有生存与发展的权利。

满足儿童的基本需要,保证儿童健康。

尊重儿童的受教育权,保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尽一切可能避免子女辍学。

禁止虐待、遗弃儿童。禁止歧视儿童,尤其是女童与有残疾的儿童。

不得允许或迫使小学生从事繁重工作、参与各种违法活动。

不得允许或迫使小学生订立婚约或结婚。

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教育的方法教育子女,引导他们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对养子女、继子女及非婚生子女,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均有义务进行抚养、教育、保护。

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不因婚姻中止而解除。离婚、丧偶或因其他原因而中止原婚姻关系的父母仍必须承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责任。

对不满10岁的儿童,父母及法定监护人有权并必须代理与他们有关的法律活动,并承担他们的行为后果。例如,代理他们进行法律诉讼,负责赔偿他们对他人的损害等。

对10岁以上的小学生,父母及法定监护人应许可他们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活动,或代理他们的有关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小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其监护人资格,并另行确定监护人。

对于残疾儿童,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予以特殊照顾与教育训练,促使其尽可能具备社会生活能力。

对于残疾儿童,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进行特殊的生活护理与心理保健,例如安慰,鼓励,尽一切可能保障其身心健康。

根据儿童的残疾情况,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医生或康复专家的指导下,对儿童进行积极康复训练,使其尽可能具备生活能力。

残疾儿童仍然享有受教育权。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尽可能保证残疾儿童接受适宜的教育。

给你点知识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