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日期的争议

情况是这样的,因为本公司急需招人,于6月20日招聘一名员工,由于时间紧急,6月20日就上班了,当天人事将劳动合同给了员工,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员工说需要看一下合同,因为公司急用人,员工也同意先做。但是该员工一拖再拖,一直未上缴劳动合同,直到8月5日才把签字的合同给人事部。

按照劳动法必须在1个月内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劳动合同上我方是6月20日的日期,但员工写的是8月5日,这个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该如何认定?我司是否要赔偿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现在我司提出要与该员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但此员工就是抓住劳动合同自己签字的日期已超过一个月为由,称要我司赔偿双倍工资,劳动仲裁, 是否成立?
你单位已经在6月2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困蠢,合同没有及时成立,是由于劳动者的森孙原因此尺链造成的,你们单位没有责任。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主要责任还是在于你公司:
1.你公司合同经办人没有及时跟踪该员工签署合同的及时性。
2.公司有责任书面告知签署合同的相关消老规定以及协商和考虑辩桐期限,违反者应承担相应后果。
3.在一定的考虑期限内不拿灶升能明确给与答复,就要及时终止劳动关系(劳资双方都有选择的权利)。综上原因你公司负有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还是在于你公司:
1.你公司合同经办人没有及时跟踪该员工签署合同的及时性。
2.公司有责任书面告知签署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协商和考虑期限,违反者应承担相应后果。
3.在一定的考虑期限内不能明确给与答销姿复,就要及时终止劳动关系(劳资双方都有选择的权利)。综上原因你公司差态负有主要责任。
以上引用 fanshishen老师亏庆绝的 回答,因为你公司无法举证说明合同签订的延误期在于劳动者本人,因此你公司要负主要责任!
若该员工主张权利,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