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案例分析“履行校园物业服务合同引发的纠纷”

【案情】
陈某是某中学初三学生,2008年10月30日下午18时许,其从校外要回学校打球,因其未戴校牌,学校门卫室值班保安向某不让其进入学校,二人在学校门口发生争执。陈某不理会保安的劝阻强行进入学校。向某一时冲动,拿起平时值班用的铁棍朝陈某后脑打了一棍,致使陈某当场倒地。经法医鉴定,陈某所受损伤属于轻伤。向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后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9年7月陈某将保安员向某和案涉学校告上法庭。其诉称:原告在返回学校打球时,被被告聘请的保安员向某用铁棍打伤头部,导致头皮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枕骨骨折。经司法鉴定为“颅脑损伤”九级伤残、“脑脊液鼻漏”十级伤残。因原告系未成年人,被告学校保安人员对其人身伤害除了给原告的身体上造成极大的痛苦外,也是原告幼小的心灵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先原告记忆力下降,而且对外产生了极大地恐惧,原告现在不敢出门,而且见到其他保安人员也产生极度的恐惧。被告作为教育机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安全负有管理和保护义务。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其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受到学校工作人员伤害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0万元。被告学校答辩称:(1)原告拒不遵守学校门卫管理制度,拒不服从门卫管理,对履行职责的值班人员向某进行辱骂并强行入校,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和主要过错方,应承担主要责任;(2)向某系某物业公司的员工,学校与该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依该服务合同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保安员向某系某物业公司员工,该物业公司与案涉中学于2008年7月23日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第2条:保安职责要求对进入学校的非本校人员,进行询问,经过学校相关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对未穿校服未戴校牌的人员不能确认其是否本校学生时应联系班主任或老师进行核实。第6条约定:管辖区域内因乙方管理员、秩序维护员、宿舍管理人员、清洁工、绿化工等人员的过错使甲方或学生受到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甲方被追索的,甲方有权再向乙方追索。合同期限为自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止。依原告申请,法院追加物业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一、 问题
1.向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2.学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3.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1.向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向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向是职务行为,向的本人(个人)不应该成为本次诉讼的被告,但是,如果你已经构成了轻伤(进过法医鉴定),则该门卫(向)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学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毕衡?
应该,你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雀袜活补助费等费用……”
3.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应该承担,因为按照《手岁做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保安是在履行职务的时候侵害你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是一种职务行为,那么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学校和物业公司都对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1、向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直接责任。其打人的行为超出管理的范畴。
2、学校森肆茄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管理责任。雹轮
3、此察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是雇主责任,承担后可向向某追偿。
1、向某不许承担赔偿责任。因困郑为法院已对此事对向某处罚过。
2、学校负对物业的监茄枣管不力的责任。
3、物业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责任,由员工造成的根本是人员没有严格培训和把关,并且没有完好的履行合同。
4、陈某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即监护人汪纳颂的责任。
百分比是:陈某50%,物业30%-40%,学校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