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某家用电器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3月份发生如下
经济业务:
(1)销售特种空调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60000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收取安装费20000元。(2)销售电视机80台,每台含税零售单价为2400元。
(3)代销一批
数码相机并开具普通发票,企业按含税销售总额的5%提取了代销手续费共15000元,当月尚未将代销清单交付给委托方。
(4)当月该商场其他商品含税销售额为175500元。
(5)购进热水器50台,不含税单价800元,货款已付;购进DVD播放机100台,不含税单价600元,两项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经税务机关认证,还有40台DVD播放机未向厂家付款。
(6)购置生产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70000元,增值税税额1190元。
(7)另知该商场上期有未抵扣进项税额6000元
当期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运费发票已经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
要求:(1)计算该商场3月份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计算该商场3月份的销项税额
(3)计算该商场3月份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
=800*50*0.17+100*600*0.17+1190+6000
=18890元
3月哪知樱份销项税李丛额
=(160000+20000)/1.17*0.17+80*2400/1.17*0.17
+15000/5%/1.17*0.17+175500/1.17*0.17
=123141.03元
3月猛配份应纳增值税
=123141.03-18890
=104251.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