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执行的保障对象是(预算执行的保障和监督措施包括)

1、预算执行监督是指国家财政对各级政府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监督。

2.它是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3.按照监督主体划分,预算监督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决算的监督,以及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4.预算监督是国家通过国家预算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是对社会经济活动各个方面的监督、监督和制约。

5.预算的职能是督促各部门和行政机关改善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努力增收节支,监督检查预算编制和执行中违反预算管理的行为,实现预算平衡,保证国家预算资金的合理使用,圆满完成预算收支任务。

6.预算执行的监督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决算是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最终综合反映,也是过去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结果在财政收支中的集中反映。

7.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决算的审查批准权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

8.常委会对决算的审查和批准,实质上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的最终结果进行监督。

9、编制决算草案,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完整和报送及时。

10.NPC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预算收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为今后的预算收支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11日,常委会举行会议,NPC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了关于上一年度决算的审查报告。

12.主要内容有: (一)对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总体评价和建议;(2)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3)对预算工作的建议。

13.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连同政府决算和有关报告,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

14.常委会最后作出的有关决议,大体同意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政府决算,并提出了一些要求。

15.2.听取和审议半年度预算执行报告听取和审议半年度预算执行报告的工作程序和步骤一般为: (一)前期调查。

16.报告前一段时间,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向政府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了解情况,获取资料,听取意见。

17、有时召开座谈会,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分析和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预算收支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18、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若干简报和背景材料,为常委会工作提供必要的参考。

19.(2)听取和审议报告。

20日,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受政府委托所作的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应当以分组会议或者必要时以联组会议的形式审议这个报告。

二十一、常委会审议报告时,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派熟悉情况的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22、(3)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的发言,由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如实记录,送发言人核对并汇编成简报;审议中的重要进展和审议意见,要汇编成专题报告发表,报送常委会领导。

2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政府研究处理;政府应当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24.3.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平衡预算的支出总额超过收入总额,或者增加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

25、各级政府进行必要的预算调整时,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26、预算调整方案的批准权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27.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不得作出使原批准的平衡预算支出总额超过收入总额或者增加原批准预算举借债务数额的决定。

28、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NPC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预算委员会通报预算调整情况。

29.预算调整监督的相关工作程序和步骤与上述决算和半年度预算执行报告的审批基本相同,监督的重点主要是调整的必要性和计划的可行性。

30.法律依据:《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应当于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3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六月至九月将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32、决算草案应当按照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根据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和实际执行数编制,并作出说明。

3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也规定,中央决算草案应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一个月前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批准,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34.《监督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监督政府应当于每年六月至九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前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

35.按照工作惯例,一般在政府提出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的同时,报告本级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36.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一般由政府连同当年的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一并提交,由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批准。

37.根据监督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报告,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通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38.监察法第十七条对预算调整及有关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39、(2)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

40、预算中用于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资金需要减少时,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41.(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初步预算调整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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