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的区别。

111号令上针对不得申请驾驶证的情形:第十二条:(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123号令上不得申请驾驶证的情形:第十二条:(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请问111号令上:(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123号令上:(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这两者有何区别?
这里我有个疑问:
根据《道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有第二、四项的,可以并处吊销驾照;有第一、三、五、八项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
以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造成事故后逃逸的,吊销驾照,终生禁驾
这里我有个疑问:
根据《道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三)造成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有第二、四项的,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有第一、三、五、八项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
以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造成事故后逃逸的,吊销驾照,终生禁驾
可以看出,根据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只要没有构成犯罪,那么并没有吊销驾照,而是可以处拘留
但是为什么一百零一条规定却写到,只要造成交通事故逃逸了的,不管是否构成犯罪,直接就是吊销驾照终生禁驾了。这两条一对比岂不是自相矛盾了?
111号令中第十二条指的是因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而吊销驾照的情形,但是并未指定是否已经构成交通陵禅肇事罪的情形;尺并尘而123号令中第十二条专门特指的是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

其核心内容描述上的区别在于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加以区分,因为交通事故逃逸是一种具体的交通违法行为,但此交通违法并非与构成交通肇事罪形成必然关系。

但是,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即使是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一旦认定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其违法驾驶人的驾驶证将会被依法吊销,终身禁驾。

所以综上所述,只要驾驶人构成了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蔽拍就符合了交通法上不得申请驾驶证的规定范围,如果构成犯罪,还将同时追究刑事责任。结合了相关法规条文分析,111号令与123号令此条规定的具体实施和处理上,并无本质区别。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穗巧游,要猜销吊销驾驶证,且宽歼终生不得取得驾驶证。
交通肇事后逃逸,没有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罚款的处罚,可以并处拘留,不吊销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这个是指只要逃逸被吊销驾驶证的,不一定是构成犯罪,如造成人员轻伤的交通事故或损失很少的逃逸事故。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这个是特指逃逸构成犯罪了。上面情况更广。

道法第一百零一条是特指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它的第二款是特指除符合第一款的规定情形之改拦悉外,还有逃逸行为的,才吊销驾驶证,并终生禁衡清驾。在实践中也是这么执行的,可能它这个表述不严谨。
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第十二项又把细分了几种情况:(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这个和道法101条第二款相对应,没有规定年限,也符合了终生禁驾的情况。然后对第一款吊销又分成两种情况也就是第(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和(七)因核乎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这个处罚部门的明春不同:“造轿槐谈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闭碰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这是交管部门
你好,111号侍晌指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宽郑而逃逸而吊销驾照;123号指的是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而吊销驾照。123号同时慎谈颂要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