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和乙女2000年登记结婚后,由于乙女2003年教师农村进城考试,没户口,甲父把其居住的房屋赠与甲,并做了公证。过户到甲名下。但公正书上只写赠与甲,没写并弯正赠与甲个人,少写(绝悔个人)两个字,(房子壹套是立协议人甲父、甲母共同所有,现决定将上述房产全部分给儿子甲,产权亦归甲所有,甲表示同意),现甲、乙因感情不和欲离婚。双方都请了律师上法庭。对方律师抓住其中一句说,如果公正书上写:产权亦归甲个人(或一方)闹罩所有,对方就不会提出要求分房产,其实婚姻法第18条已明确表示,由于漏写,才导致出现这种僵局,法院有可能判一人一半。乙女要求分赠与的房子,请问乙女是否有权分得该房产。请各位律师帮帮忙,有什么办法,父母的财产让外人抢走是儿子的无能。(甲父已去世,甲母还健在)
新婚姻法规定出台后,很多人对于共同财产产生浓厚的兴趣,有些人在结婚前时的房产时父母给予的,很多人开始对于父母赠与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话题产生比较大的兴趣,本文用一个具体的
法律咨询来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咨询:
1:某女和某男于2009年10月登记结婚,女方父母于12月芦族赠与女方一套房子,并在公证书上说明,配偶不得享有权利,这个是不是说明即使双方离婚,此房子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算,男方若购买房子,是否算二套房?
2:如果男方父母的现有一套房产,公证单独赠与男方,后再以男方父母的名字购买房子,男方贷款,买后再单独赠与男方,并公证;并且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那此房子还算此男方和女方的共同财产吗?男方父母婚后能单独赠与男方吗?
离婚律师解答:
不属于共同财产,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二套房,可以单独赠与男方。
相关法律常识:陪睁弊
1、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特征
第一,共同共有产生的基础是共同关系。
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产生。没有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但该条规定的“约定”,主要是指《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
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而不仅仅及于共有财产的某个部分。
第三,各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平等
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就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
2、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早耐: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没有明示归一方所有的;(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父母赠与的房产属于夫启仔妻尘氏共派旁散同财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