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二审,对于未上诉被告的连带判罚情况?

二审判定对共同犯罪审核一审判决有误,可以连带对未上诉被告人重新定轻刑吗?即为上诉的被告会否连带受益?
不会加重未上诉的被告人的处罚。
上诉不另刑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有被告人上诉人,二审法院不喊友则得加重上诉的被告人的处罚,也不得加重未上诉的其他被告人的处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告档。
第三百一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郑棚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
第三百一十一条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五条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1、尽管刑事共同犯罪案件一审部肢尺世分被告没有提出上诉,但其定罪、量刑却有可能在二审阶段得到减轻、从轻处罚的结果
2、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历肢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困清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
第三百一十一条: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是的。因为刑事二审实行“全面审理”原则。
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你也知道有个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吧,对于没有检御旁察院提起抗诉的,没有被害人局拆纤申请检察院上诉的,只有被告人上诉的即使是重罪轻判了也桐仿不加刑。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一般是一并审理的,对于没有提起上诉的人员也要一并审查。如果轻罪重判了,都能收益。
上诉案件,不管被告人有没有上诉,二审法院会对全案进行审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