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在交通事故中是怎样定义的?


2000年最高的司法解释对交通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指为了逃避法律惩处,而逃离现场的行为。该司法解释强调认定逃逸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观客观要件,客观方面为逃离现场,同时又强调交通肇事的主观罪过,即为逃避法律责任如知樱而逃跑的行为。 司法实践是比较复杂的,不是所有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就是逃逸行为,在以下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虽然驶离现场,但是在现场不远处随即打电话的行为。对这一类行为并不符合逃渣丛逸的主客观的要件,因此,不能认定为逃逸。 2、虽然离开现场,但证实其主观上无逃逸的故意的行为。这种情况,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备逃逸的主观要件,不能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3、正在离开现场途中,主观故意猛仔动机尚不明确的行为。有的行为人虽然当时也离开了现场,但是虽然没有证据认定其主观具有逃逸的故意,不宜认定其为交通逃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