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劳动法规定公司辞退孕期妇女是怎么补偿的?
用上位法——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租或物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团宽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弊液
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公司坚持要辞退,就应该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1、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八十七差键条,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标虚旁巧准的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每工作一年发一个月);
2、一个月代通知金;
3、启薯未发放的应付工资;
1、企业支付职工本人工资到哺乳期满;
2、支付经济补偿金。